你签了买房合同、付了shou付、办了贷款、装修入住三年——结果因为房贷断供3个月,卖家就一纸诉状,不仅要把房子收回去,还得让你倒赔2万!
2017年3月,A公司(卖方)与刘知(买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约定卖方将其一套房产以5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买方。
刘知当时付了shou付17万元,剩下的39万元,找某行贷了款,而A公司做了这笔房贷的担保人(连带责任)。
2017年5月,A公司就把房子交给了刘知,他顺利入住,一开始也都按时还房贷,没出任何问题。
2018年12月,刘知因为家里资金周转困难,实在无力偿还房贷了,一次逾期变成多次逾期,一拖就到了2019年6月,欠了某行本金375055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和复利,该行诉至法院,法院判刘知向某行还房贷、罚息等合计402590.24元。
A公司替刘知还清上述债务后,就把刘知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代偿的某行贷款罚息等。
✅解除合同
✅A公司返还刘知房款158409.76元
✅刘知返还A公司案涉房屋
✅刘知支付A公司违约金2万元
主要理由:
合同附件四约定“断供累计超3个月,且接到催款通知15天内还不还,A公司替他还了钱,有权解除合同”,而刘知确实违约,A公司也履行了代偿义务,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
1.买方看清合同“解约”条款!
你签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关于“买受人逾期还贷”的条款等。比如“连续逾期多少期/多少个月”、“卖家代偿后多久不还”会触发卖家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权利。因为根据《民法典》第56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买家之所以丢房,核心是断供累计超3个月,且在卖家代偿后,既未及时沟通,也未按合同约定15日内返还垫付款,触发了合同解除条款。
2.本案中卖方既有约定解除权,又有法定解除权
卖方享有约定解除权。根据合同附件四约定“断供累计超3个月,且接到催款通知15天内还不还,卖方替他还了钱,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卖家一审败诉,就是因为没充分举证,也没明确依据合同约定主张权利;二审胜诉,是因为提交了代偿证明,且合同有明确约定。
卖家享有法定解除权。按双方签的买房合同,买方的义务就是付房款,结果买方不按时还房贷,导致卖方作为担保人,不得不替买方把钱还了,因买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卖方收房款的目的无法全部实现,这属于根本性违约了,所以卖方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