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婚前全款购商品房一套,登记在其个人名下。
婚后与妻子李某签订《婚内赠与协议》,约定将该房屋无偿赠与李某个人所有,协议未公证,亦未办理产权过户。
后双方产生矛盾,张某主张撤销该房屋的赠与。
|案情分析
撤销的前提是案涉赠与协议合法有效。假设案涉赠与协议系张某与李某的合意,该赠与协议合法有效。
那么该赠与协议能否被撤销呢?
本案赠与协议未经公证,赠与房产亦未过户,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相关规定,张某可以在房产过户前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房产赠与。
|拓展
如果案涉赠与房产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有关赠与协议已办理合法有效公证或者赠与协议中约定赠与人自愿放弃任意撤销权的,那么赠与人则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房产赠与。此时,如果赠与人迟迟不履行赠与协议,受赠人则可请求赠与人继续履行赠与协议。
但是即使房产已经办理过户也不是完全不能撤销。因为法律除了赋予善意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之外,还赋予其法定撤销权。如果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赠与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相关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法定撤销权,要求撤销赠与,返还房产。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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