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石家庄金融法庭2025年度金融审判典型案例(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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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共有房产无权处分情形下
抵押权善意取得的认
在家庭共有房产被无权处分的情形下,当抵押权人已知或应知抵押物存在共有可能性时,其负有主动核实抵押物真实权属的义务。若抵押权人仅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及抵押人单方陈述作为权属依据,而未对已知的权属风险线索进行合理审查,则构成重大过失,不能善意取得抵押权。
2019年3月27日,案外人张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循环额度借款合同》,借款2,300,000元。同日,原告杨某某之父杨某城与某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其名下某房产为上述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案涉房产系杨某城与配偶崔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二人共同工龄折算购买的房改房。2008年崔某某去世,其对该房产享有的份额发生法定继承,在遗产分割前,该房产由杨某城与崔某某的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杨某某诉至法院,主张杨某城在未征得包括其在内的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家庭共有房产设定抵押,属于无权处分,且某银行在办理抵押时知晓房产为家庭共有,故请求判令撤销该抵押权登记。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在设定抵押时处于杨某城与其他继承人共同共有的状态,杨某城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而设定抵押,构成无权处分。判断某银行能否善意取得抵押权的关键在于其设立抵押权时是否“善意”。法院查明,某银行在《贷款调查面谈记录》中已明确记载“杨某城丧偶,此次提供的抵押物属于家庭共同共有财产”,此记录表明某银行在缔约时已知晓该房产存在其他共有人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某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本应对抵押物权属及抵押人处分权限进行严格审查,但仅依据杨某城的单方陈述及房产登记情况办理抵押,未要求杨某城提供如结婚证、其他共有人身份证明及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等材料,也未向其他潜在共有人进行核实。综上,法院认定某银行在已知抵押物可能为共有的情况下,未尽到合理的审慎审查义务,存在重大过失,不构成善意。因此,其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案涉房产的抵押权。故判决:某银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涂销案涉房产上的抵押权登记。案件受理费由某银行负担。某银行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明确了家庭共有财产抵押场景下金融机构的审查标准及抵押权善意取得的认定规则,具有典型指导意义。不动产登记公信力不免除金融机构的合理审查责任,已知抵押物可能存在共有时,金融机构需主动核实权属及处分权;对 “家庭共同共有” 等明确线索未核实,仅依赖产权证书和抵押人单方陈述的,构成重大过失,将阻却善意取得。判决既维护登记公示原则和交易效率,又强化对共有人权利的保护,平衡了财产静态安全与交易动态安全,防止金融机构以形式审查为由放任无权处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