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姜某与孙某、孙某与马某签订的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合法有效。各方构成典型的房屋连环买卖关系,根据我国房地产税收相关规定,二手房交易需缴纳契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若允许马某直接要求原房主姜某过户,可能导致税收规避,阻碍国家征税行政权行使。因此,连环买卖中应按交易链条逐级履行过户义务,不得跳过中间环节直接过户。
姜某与孙某的合同未约定付款与过户的先后顺序,双方应同时履行义务。在孙某未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10万元尾款及相关费用前,姜某有权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该抗辩权合法成立。
案涉房屋现仍登记在姜某名下,马某仅享有基于合同的债权请求权,无权直接主张所有权,故对马某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诉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孙某与马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姜某在孙某履行完毕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后,立即协助孙某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孙某名下;孙某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立即协助马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