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同时继承生父母和继父母双方的房产,享有双重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属于继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继子女与生父母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因再婚而消除,依然属于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需要注意的是,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必须形成扶养关系,即养人与被扶养人需有共同生活的事实。扶养关系不仅仅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更需要在实际生活中得到体现,即扶养人与被扶养人应共同生活,这是形成扶养关系的重要基础。扶养人需在经济上、生活上以及精神上给予被扶养人全面的照料。这包括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教育费用,以及情感上的关心和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要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形成扶养关系,就可以分别继承两边的房产,任何一方的继承人均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分给其应继承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