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3.24 星期二 25468 0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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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3.25 星期三 25467 00065
与分割夫妻共同房产有关的法条或案例(18)
分割夫妻共同房产(18): 婚后,一方用婚前资产全额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在离婚案件中,由于房产所涉价值较高,又涉及出资主体、登记的所有权人、购买的时间是婚前还是婚后,是全额出资还是一方付首付另一方共同还贷等等问题,导致分割夫妻共同房产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如何化解难题?分类讨论是一个办法。今天我们讨论第十八种情况,要素如下图所示:
购房时间 | 出资情况 | 登记情况 | 结果 |
婚后 | 一方用婚前资产全额出资 | 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 个人财产 |
婚后,一方用婚前资产全额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名下,这种情况涉及的问题是个人财产是否因婚姻关系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检索一则入库案例——杨某乙诉杨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案例编号:2023-16-2-015-001)。
基本事实:两人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杨某甲出售个人婚前所有的房产所得的价款支付了案涉房屋的首付款20万,后又借款34万一次性付清按揭。
一审法院判决:案涉房屋归杨某甲所有,杨某甲一次性给付杨某乙房屋折价款2047500元。
二审法院判决:案涉房屋归杨某甲所有,杨某甲一次性给付杨某乙房屋折价款3250000元。
省检察院抗诉认为:……杨某甲出售婚前个人所有坐落于昆明市××街××号××幢××单元××号房屋的价款交纳了××小区××幢 ××层××室房屋的首付款200000元,之后杨某甲又借款340000元将该房屋的按揭一次性付清,该首付款200000元及在购买涉案房屋的过程中自然增值,属于杨某甲的个人财产。
再审法院判决:案涉房屋归杨某甲所有,杨某甲一次性给付杨某乙房屋折价款2047500元。
再审法院裁判理由认为:……。根据本案收录的证据,可以认定购买××小区 ××幢××层××室房屋的购房款中有200000元系杨某甲处分个人婚前财产支付的事实。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部分,离婚时该部分财产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一审判决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将该房屋判归杨某甲所有,由杨某甲在扣除其个人财产 200000元占购房款的比例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后补偿杨某乙一半价款的判决结果正确。二审判决在未对杨某甲以个人财产支付购房款的事实进行查明的情况下,即径行改判属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成立
裁判要旨: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双方另有约定之外,归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离婚案件中对财产的分割,仅指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的个人财产及其他财产均不在分割之列。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等不动产仍应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由上述裁判要旨可知,婚后,一方用婚前资产全额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名下这种情况,案涉房产由个人财产转化而来仍然属于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无需分割。在该入库案例中,之所以需要支付另一方补偿款,是因为案涉房屋由首付款+按揭款两部分组成。首付款部分以及婚姻存续期间增值部分属于个人存款,但是按揭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补偿的是这一部分。如果,房屋全款全部是个人婚前财产,那无需分割房产,也无需补偿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