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线︱第547期: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时如何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购买了一套房产,婚后应配偶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对方的名字。现在双方要离婚,对房产的归属产生了争议,这套房产该如何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于婚后为另一方办理“加名登记”,属于对个人财产的自愿处分,在法律上视为其自愿将部分房产份额赠与另一方,该房产因此从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离婚时的房产分割,若加名时约定有份额的,即为按份共有,离婚时按照约定的份额进行分割;若加名时未约定份额的,则视为共同共有,离婚时由双方先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出资来源、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贡献、离婚过错等因素确定分割比例及分割方式。需要注意的是,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双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房屋一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房屋一方所有。综上,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加名,该房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形下,按照双方约定份额或由法院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确定分割份额及分割方式。特殊情形下,若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房屋一方无重大过错,法院可直接判决房屋归给予房屋一方所有,并结合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向另一方支付补偿以及补偿数额。
《民法典》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