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个政策原文
1. 免租期:财税〔2010〕121号 第二条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2. 无租使用:财税〔2009〕128号 第一条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二、本质区别
1. 免租期(121号)——有租赁合同、有对价、阶段性免租
- 性质:完整租赁合同的一部分(先免后租、整体有偿)
- 常见场景:装修免租期、招商优惠、长租前免租
- 你的案例:25.8.1–26.3.1免租,26.3.1–26.7.31收租 → 典型免租期
2. 无租使用(128号)——无租赁合同/无偿协议、无对价、全程免费
- 性质:纯无偿借用、无租赁关系
- 常见场景:
- 母公司给子公司免费用房
- 集团内无偿调拨、扶持
- 政府/事业单位无偿给企业用房
- 个人房产免费给公司用(老板/股东房)
三、房产税处理(核心差异)
1. 免租期(121号)
- 纳税人:产权所有人(你国资公司)
- 计税:从价计征(房产原值)
- 浙江公式:
年税额 = 原值 × (1−30%) × 1.2%
- 期间:免租期内按从价;收租期按从租(12%)
- 发票:只开收租期间,免租期不体现租金发票
2. 无租使用(128号)
- 纳税人:实际使用人代缴(不是产权人)
- 计税:从价计征(房产余值)
- 浙江公式:同上
- 期间:全程从价(没有从租阶段)
- 合同:无租使用协议/无偿使用证明,不开发票
四、一句话对照
- 免租期(121号):有租约、有对价、免租期产权人从价
- 无租使用(128号):无对价、纯无偿、使用人代缴从价
五、常见风险
1. 免租期不报从价 → 补税+滞纳金
2. 把免租期当成无租使用 → 纳税人主体错(你报成承租方)
3. 发票开整个租期(含免租) → 被认定少缴前期从价税
4. 关联方无租使用不代缴 → 使用人被追责
六、实务判断口诀
有合同、有租金、免一段 → 121号(产权人从价)
无合同、纯免费、全程用 → 128号(使用人代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