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速递
2021年6月,李某通过朋友与张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总价180万元。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支付120万元,剩余60万元在房屋办理过户手续后支付。李某依约支付120万元,张某当月将房屋钥匙、水电燃气账户交付李某,李某随即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准备装修房屋。因房屋尚有银行按揭未结清,张某未能配合李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仅过两个月,2021年8月,债权人吴某起诉张某返还借款,并在该案中查封了涉案房屋。李某得知后,立即向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查封。
二、核心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解除查封,核心裁判理由认定如下:
1. 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书面合同
李某向法院提供了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证明在法院查封前已签订正式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
2. 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房屋
李某向法院提供了与装修公司签订的室内装修合同,证明其虽未实际入住,但已形成合法占有事实,并非单纯“只签合同未入住”。
3. 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
李某提交转账记录、收据、资金流水,证明已按合同约定支付房款,无违约情形导致房屋无法办理过户。
4. 未过户非买受人自身原因
未过户系因卖方未解押、拖延配合所致,李某无过错,不存在怠于过户、故意不过户等情形。
三、购买二手房,这些“坑”千万别踩!
1、先入住、后补签合同。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卖方)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的,要求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如未签订书面合同,将面临败诉风险。
2、未留存付款、占有等证据。购房者以现金付款未留存凭证,或委托第三人付款但未备注款项性质;收房后未及时变更水电燃气户名、未保留物业费、水电费等缴费记录,均会导致举证不能。
3、因自身拖延、不配合、资料不全导致未过户;未核实房屋产权、抵押、查封状态,明知房屋有抵押、查封仍购买且未合理规避风险,均属于买受人自身过错,执行异议难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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