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律师执业生涯中,有一个问题如影随形,却常被忽视——利益冲突。它不仅是律师职业道德的"核心问题",更是悬在每位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随着律所规模化、专业化发展,利益冲突风险日益复杂,一次疏忽可能带来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甚至刑事责任。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个无法回避的执业难题。
很多人对利益冲突的理解还停留在"同一案件代理双方"的层面。实际上,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利益冲突早已扩展到律师与现委托人、前委托人、律所同事乃至近亲属等多重关系。
我国主流观点采取"当事人利益保护"模式——只要存在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客观风险,不论律师主观状态如何,均可构成利益冲突,并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要件。这意味着,利益冲突的认定门槛比你想象的更低。
这类"吃了原告吃被告"的行为,没有任何豁免空间,一经发现必受严惩。
南京某建设工程案件中,上诉人质疑对方律师曾在关联案件中代理过自己的对手。法院最终认定不构成利益冲突,理由是当事人知情并同意。
⚠️ 注意:间接冲突虽可豁免,但前提是律师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且风险未达实质影响代理独立性的程度。
随着全国600+百人以上大所涌现,"同一律师事务所"如何界定成为难题。2021年辽宁某案件中,法院认定北京总所与成都分所不属于同一律所;但北京、广东等地律协已明确将总分所及分所之间视为同一律所。
建议:无论法院如何认定,从严审查才是自保之道。
很多企业建立律师库,入库是否构成利益冲突?北京律协规定:未实际开展服务、未收费,且另有书面约定的,不构成利益冲突。但切记——入库只是获得资格,一旦实际承接业务,冲突规则立即生效。
这是实务中争议最大的领域。辽宁、河北等多地法院认为《律师法》未禁止同所律师代理双方,行业规范不能作为裁判依据;但河南某法院曾据此认定程序违法、发回重审。
风险提示:即使法院不认定违法,律协仍可依据行业规范处罚。两头不讨好,何必冒险?
杭州某律师2012年代理强奸案被告,5年后又代理同案另一被告,被法院认定程序违法、司法局停职两个月。刑事案件务必在立案和审查起诉阶段进行双层次审查!
浙江某律师在同所律师代理离婚案原告后,以公民身份代理被告,被司法局处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明确规定: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试图"剑走偏锋",只会错上加错。
2014年北京某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均出具豁免文件,同意同所律师代理双方。结果?律协仍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关键规则:间接利益冲突可经当事人知情同意豁免,直接利益冲突即使双方认可也绝不可豁免。这是底线,没有商量余地。
律师与委托人之间是特殊的信赖关系,要求律师必须将委托人利益置于首位。在规模化、专业化发展的今天,建立充分的预防性思维,不仅是对契约精神的恪守,更是律师职业伦理的必然要求。
利益冲突审查,宁可过度,不可疏漏。 毕竟,一次失误的代价,可能是整个职业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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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编辑:叶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