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说纯属虚构 法治精神唯真
企事业单位福利分配给职工的公房到底是不是遗产、能不能继承?林晓带着疑问走进了全市久负盛名的求实律师事务所。
林晓和求实律所的高级合伙人陈伟律师曾在一个单位共过事,两个人一起参加过单位举办的普法学习班。陈伟在大学就在政法系学的法律专业,学习班结束后,陈伟参加了国家司法考试,获得律师从业资格,就从单位辞职自谋职业,跟朋友合伙开了律所。两个人多年没再打交道了,再次见面依然很熟悉的样子。
陈伟律师开门见山,问林晓:“你是无事不登门呐,什么事,可别是打官司的事。”
林晓笑了说:“还真让你说对了,就是打官司的事,才找你呢!”
“啊?你这遵纪守法的良民百姓,居然也要打官司了?跟什么人打官司?你是原告,还是被告?”
“说出来不怕你见笑,是跟我嫂子打官司。”
“啊?跟你嫂子打官司?一家人为什么呀?你哥呢?”
“我哥去世了,嫂子不管不顾占了我爸妈的房子,还理直气壮的真气人!”
林晓把父亲的房子被嫂子独占的事从头至尾给陈伟详细讲了一遍。陈伟听林晓说完,对林晓说:“这有什么见笑的?现在一家人为房子打官司的事,我见的太多了。”
“啊?我还以为就我家为房子闹纠纷呢!”
“何止你家?过去房子都是公房,个人和产权单位只是租赁关系,一家人以谁的名义承租都没关系。房改后公租房转化成房产归个人所有,产权应该归谁,家庭成员就有了争议。自家协调解决不了了,就只能上法院打官司解决了。这种情况太多了。”
“那公房房改产权到底应该归家庭谁所有?有争议打官司能解决吗?”
“福利房制度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特有的一种福利分配,关于福利房是不是遗产,能不能继承,在法律界也是一直都有争议的。从最近几年法律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来看,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越来越明朗,越来越趋向一致。你听我帮你好好地分析分析你父亲的房子问题。”
林晓连声说:“谢谢,谢谢!我就想知道我爸的房子,到底有没有我应得的份额,我是不是非得打一场官司不可?”
陈伟律师笑笑说:“别着急,你听我给你解释。”陈伟律师从书架上取下一叠法律书籍,打开一本翻到某页。又从电脑上同时打开好几个文件,说,“从房子的产权角度来看,公房的产权姓公,分配给承租人的只是居住权、使用权。从这个意义上讲,公租房的确不属于承租人的个人遗产。”
林晓不同意陈伟律师的说法,急切地争辩说:“可是,父母去世后,父母分的公房不都是子女在继承吗?”
“你说的没错,实践中的确是这样。”陈伟律师解释说,“企事业单位的福利分房制度,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国内外都无立法先例可循。现实中公房使用权和居住权纠纷很常见,但《物权法》以及《民法典》都没有涉及到公房居住权和使用权的规定。省市政府文件也没有涉及到企事业单位自管公房居住权、使用权的纠纷处理问题,这也正是这类纠纷处理面临的法律适用难题。”
“那就没人管、没法管了吗?就无法无天了吗?”
“那倒也不是。”陈伟律师笑笑接着说,“现在法学界已经公认,福利房分配的实际不是房子,而是具名分配给职工的一项福利待遇。福利房名义是租赁,实质是权利凭证,是家庭成员共有的具有高度价值性的财产权。特别强调是家庭成员共有这一点,因为国家政策和企业都有规定。”
说着,陈伟律师翻到文件规定,指给林晓看:“在这里,企事业单位福利房分配是根据国发[1983]193号、国办发[1983]39号文件制定的职工住房标准,以家庭人口、人口结构为主要依据分配的家庭住房。福利房一旦分配,使用权人就依法对所分福利房享有独立且排他性占有、使用、收益权,并具有可依法继承的永续性。”
“您早这样说,我就不着急了。”林晓长喘一口气,“照您这么说,我父亲去世后,父亲单位分给我父亲的房子,就应该由我或者我哥林成继承了。”
“是的,公房使用权作为一种财产权益,公房原承租人死亡后,继承人可依据《婚姻法》、《继承法》《民法典》规定对公房使用权协商处理。根据《民法典》关于继承的有关规定,公房原承租人去世后,继承人对公房使用权益处于共有状态。继承人就变更承租人达成协议行为应当视为共有人行使共有权的结果,但不能得出公房使用权一并发生变更的结论。也就是说,变更承租人是共有权人行使共有权的行为,而变更公房使用权人是共有权人处分共有权的行为,二者是不同层面问题,不能划等号。”
林晓没有听太懂,问:“您这段话说得有点绕,我没听明白。”
陈伟律师笑笑说:“可能我用得的法律专业术语,换句通俗的话说吧,就是你父亲去世后,你父亲分的公房使用权和房改转化产权只能由法定继承人你和你哥共同继承,跟你嫂子汪昕没有半毛钱的关系。即使你嫂子是户主,即使变更为她承租你父亲的房子,不等于使用权一并发生变更。”
“那我嫂子汪昕怎么说房子现在是她的,房改时她买了呢?”
“这是不对的!市政府对公房变更承租人有明确的规定。你等等,我找找市政府的文件。”陈伟律师很快找到文件,翻到有关规定页,对林晓十分肯定地说,“你看,市政府住建委文件《关于加强公房承租人变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是这么说的,‘为改善群众居住环境,让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居民群众,根据市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公房管理实际,现就公房承租人变更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公房变更承租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原承租人迁出本市或死亡,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符合承租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的,可按原承租面积继续承租。’明白了吗?”
“您再给我解释解释。”林晓有点难为情地说。
“刚才说的是文件规定,你再看看政府发布统一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上第七条也有明文规定,公房变更承租人必须同时具备4个条件,一是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二是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三是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承租,四是符合承租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
“可是这4个条件,我嫂子一条也不具备呀!她是我父亲去世后才跟我哥结婚的,从来没有跟我父亲同一户籍,更不可能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她跟我哥也有我哥单位分配的住房,我父亲去世时,我结婚前一直在父母的房子住,也没有其他住房,我才完全符合继续承租条件,但是我哥和嫂子也没征求我有无异议呀!”
陈伟律师接着说:“你嫂子房改时买房对吗?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规定,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以职工工龄折扣优惠购房,建设部也有规定,各企事业单位公有住房,房改时原则上应按规定向本单位职工和正常工作调离的非本单位现住户出售。你嫂子和你爸是一个单位的吗?”
“不是呀!我爸是德仁堂药店的,嫂子是第二机械厂的,她怎么能买德仁堂药店的房改房呢?”
陈伟律师十分肯定地说:“看来你父亲房子变更承租人和房改售房都有错。”
“那怎么办?需要打官司吗?”
陈伟律师摇摇头说:“这事还需要找单位解决,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直管公房租赁引起纠纷的受理问题有明确意见,虽然对自管公房承租权变更及合同效力争议解决方式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实践中公房承租人承租资格认定应以政府部门发布的法规、政策为准,自管公房单位应依据单位内部政策和内部规定确定新的承租人,当事人是否具备承租资格均属于公房管理机构依职权认定范畴。所以,对自管公房承租人变更及租赁合同效力认定问题,法院亦不受理。”
林晓这回听明白了,解铃还须系铃人。这事出错在单位,就还得找单位解决。林晓拿出手机问:“咨询费多少钱?我微信转给您吧。”
陈伟律师笑笑,连说:“不用了,不用了!”
林晓说:“那怎么行?我知道你们大律师咨询费都是按小时计费的。”
陈伟律师拦着林晓说:“真不用了,就当我是法律援助了。”
“真不用了吗?那我下次请您吃大餐,现在我着急要去找单位了。”
“嗯嗯,您快去吧。有什么不明白的,再来找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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