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3.28 星期六 25464 00067
与分割夫妻共同房产有关的法条或案例(20)
分割夫妻共同房产(20): 婚后,一方用婚前资产全额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
在离婚案件中,由于房产所涉价值较高,又涉及出资主体、登记的所有权人、购买的时间是婚前还是婚后,是全额出资还是一方付首付另一方共同还贷等等问题,导致分割夫妻共同房产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如何化解难题?分类讨论是一个办法。今天我们讨论第二十种情况,要素如下图所示:
购房时间 | 出资情况 | 登记情况 | 结果 |
婚后 | 一方用婚前资产全额出资 | 登记在双方名下 | 夫妻共同财产 |
婚后,一方用婚前资产全额出资购买案涉房屋,并且该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这种情况下房屋权属如何认定呢?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从登记的层面而言,《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案涉房产既然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可以推定不动产所有权归属于夫妻二人,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前文第十九种情况,其他要素不变,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案涉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举重以明轻,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案涉房产相较于登记在不出资一方名下而言,更容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婚后,一方用婚前资产全额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