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的,违约和违约不一样,多数当事人的一手好牌,就烂在这个地方。
我们有个案例,卖家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回国办理网签,买家因为上海实施的三价就低政策,也担心增加首付。卖家违约后提出延期,买家不同意,即通过中介要求解约并退还定金。
其实,买家这一举动很危险。虽然卖家违约在先,但违约有“普通违约”和“根本违约”之分: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意指,收取方想要没收定金,或者支付方想要主张双倍返还,都必须违约方达到“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如果只是普通违约,定金罚则不适用。
前例中,卖家虽然违约,未必达到“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而且他提出了延期,如果要求在合理期间内,买家不能随意拒绝,否则交易不成的责任就可能转移至买家,有理变成了没理。
所以,定金责任的认定不是看谁先违约,而是看谁的原因根本导致交易不成。这里有必要提醒一下:
司法实践对守约方的要求要远甚于违约方,这是现状,守约方要想顺利合法地解约,最好还是从一开始请律师介入,盲目自信而失去先机的太多, 说一字千金毫不为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