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对老夫妻相继去世后,留下一套夫妻共同房产,本是留给家人的念想,却在子女之间引发了一场继承纠纷。家中长子、孙子与两位女儿各执一词,先后拿出两份遗嘱,对房屋归属和份额争执不下,最终闹上法庭。
长子黄某甲主张,母亲沈某生前曾立下录音录像遗嘱,明确房产由其继承,因此应当按照母亲遗愿处理。而孙子黄某乙则拿出爷爷黄某亲笔书写的自书遗嘱,称爷爷早已在遗嘱中指定其继承案涉房产50%的份额,要求按这份遗嘱执行。两位女儿黄某丙、黄某丁对这两份遗嘱均不认可,坚持反对上述分配方案,一家人就此对簿公堂,矛盾难以调和。

法院审理后重点对两份遗嘱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这是法定的有效要件。本案中,母亲沈某所立的录音录像遗嘱,因缺少符合法律规定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依法被认定为无效遗嘱,不能作为继承依据。
而爷爷黄某留下的自书遗嘱,系其本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形式完备、内容清晰,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依法确认该份自书遗嘱合法有效。
最终,法院结合有效遗嘱内容、法定继承顺序及房产共有性质,依法对案涉房产份额作出了公正分割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