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73岁的张大爷(化名)是位独居老人,每月退休金不多。一天,几名自称“金融服务公司”员工的年轻人找上门,向他热情推荐一个“以房养老”的理财项目。
“大爷,您把房子抵押给我们,我们每月给您1万5的‘养老金’,您还能继续住在里面,安享晚年!”
面对如此优厚的条件,张大爷心动了。在对方的游说下,他稀里糊涂地签订了一系列合同,并在公证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和一份涉及房产处分的“全权委托”公证。他以为这只是个形式,却不知已签下“卖身契”。
起初几个月,张大爷的账户里果然准时收到了钱。然而,好景不长,第四个月起,钱款便断了。他再想联系那些“业务员”,却发现已是人去楼空。
更让他崩溃的是,不久后,一群陌生人找上门来,手持一份公证书,声称已经合法买下了他的房子,要求他限期搬离。张大爷这才惊觉,自己那份“全权委托”公证书,已被骗子用来将他的房产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卖掉了。
!!!骗局揭秘
这个骗局的“点睛之笔”,正是那份“全权委托”公证。骗子利用它,绕过了房主本人,合法地完成了房产的过户手续。而公证机构在办理时,未能充分核实老人的真实意愿,也未明确告知其可能面临的巨大风险,使得公证文书沦为诈骗犯罪的“合法”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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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五不准”出台的背景与内容
张大爷的遭遇并非个例。2017年前后,北京等地接连发生多起类似案件,引发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这些案件暴露出部分公证机构在执业中存在审查不严、风险意识淡薄等严重问题。
为严肃公证执业纪律,堵塞制度漏洞,司法部于2017年8月14日紧急发布了《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为公证执业划定了不可逾越的“红线”。
“五不准”核心内容
1.不准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
要求公证机构必须通过多种手段严格审查申请人身份,杜绝冒名顶替。
2.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
在相关管理办法出台前,禁止为个人或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合同办理公证,防止其成为“套路贷”的工具。
3.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
这是最核心的一条。要求遵循“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原则,不得办理一次性授权全部重要事项的委托,也不得在公证书中设定“委托不可撤销”或“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内容。
4.不准办理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
严格审查委托的真实意图,防止名为委托、实为担保的“套路贷”行为。
5.不准未经实质审查出具公证书。
要求公证员必须对公证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不能只重程序而忽视实体内容,对重大事项要全程录音录像。
精准施策——“五不准”后的指导与规范
“五不准”出台后,为了防止各地公证机构因理解偏差而“一刀切”地拒绝办理正常业务,司法部又通过发布指导案例等方式,明确了执行中的具体尺度。
哪些委托公证仍然可以办理?
1.不得随意扩大禁办范围
“五不准”并非禁止所有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公证。对于群众正常的售房委托需求,公证机构不得以核实工作量大或房产在异地为由简单拒绝办理。
2.近亲属间委托的特殊规定
对于委托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办理房产解押、出售等事项,在充分审查身份和亲属关系后,可以办理。但出于风险考虑,委托书中仍不宜设定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的条款,售房款应直接转入委托人账户。
3.委托贷款合同公证的审查
因有银行作为受托人参与,委托贷款合同属于可办理公证的范围。但公证机构在办理时,必须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借款用途,确保其合法合规。
从“以房养老”骗局到“五不准”的出台,再到后续指导案例的明确,我们看到的是国家维护公证公信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决心。
公证,本应是权利的“守护神”,而非骗局的“帮凶”。这一系列举措,不仅规范了公证执业行为,更在制度层面为百姓的财产安全筑起了一道坚实的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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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期讲述卖房委托的注意事项和相关的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