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家事实务中,离婚协议中对房产归属的约定看似清晰,但如果当事人未及时办理产权过户,后续债务风险就可能发生交叉,一旦另一方离婚后产生个人债务,该房产可能被债权人查封、拍卖,给无辜一方带来巨大风险。
下面这起由融家家事团队代理的执行异议案件,就是一个典型例子,法院最终支持案外人的异议请求,中止执行并解除查封。
案号:(2026)苏XXXX执异XX号
案外人:A女士
申请执行人:B先生
被执行人:C先生
2025年3月,某仲裁委对B先生与C先生之间的合同纠纷作出裁决,判令C先生支付股权转让款、利息及律师费等款项。因未履行义务,B先生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对登记在C先生与A女士名下的盐城市某小区室房产采取查封措施,并拟对该房产进行询价、拍卖。
A女士提出执行异议,认为:
她与C先生早在2020年1月14日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已约定该房屋归A女士所有;该房产未及时办理过户,并非A女士过错,而是因房产存在银行抵押贷款尚未结清导致;案涉债务系C先生离婚后产生的个人债务,与A女士无关。
因此,请求法院中止执行该房产并解除查封。被申请人B先生认为:该房产登记仍为C先生、A女士共同所有,C先生在名下仍有份额,查封行为合法。
团队在诉讼策略上围绕以下三个核心问题展开论证:
一、确认对房产的实体权利
提交离婚协议及离婚证等证据,证明2020年双方约定房屋归女方所有的真实、合法约定。
二、时间优先性判断
重点证明案件执行债务形成时间远晚于离婚协议生效时间,因此该债务属于C先生个人债务,与A女士无关。
这一思路也与多数执行异议案例审查标准一致,即“离婚协议约定的权利在债务形成之前产生,在时间上具有优先性”,法院审查时会重点考量这一时间顺序关系。
三、排除恶意串通因素
律师针对常见异议审查中的风险点,论证A女士无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并强调未过户系客观原因非当事人故意拖延。
法院审查后认为:
✔ A女士确系涉案房产的真实权利人;
✔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的权利合法有效;
✔ 案涉执行债务形成时间明显晚于离婚协议约定的权利时间,在实体上足以排除对该房产的执行。
最终法院作出裁定:
(一) 中止对案涉不动产的执行;
(二)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措施。
本案虽然成功排除了对房产的强制执行风险,但整个维权过程仍给当事人带来了时间、精力和经济成本上的消耗。
专业提示:
➡ 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属后,必须及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
➡ 即便因抵押贷款等原因无法即时过户,也应通过司法确认、证据留痕等方式提前规避执行风险;
➡ 若遇到类似查封情形,应及时审查债务形成时间、协议约定顺序等关键节点,以确立排除执行的合法依据。
只有对财产风险进行前瞻性规划,才能真正将离婚协议中的权益落到实处,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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