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江波(化名“Mr X”)伦敦85套房产(价值7亿多人民币)被英国冻结的事引起大家关注。下面是英国皇家检察署公报。

40岁的苏江波在2023年9月15日,被列入福建省大田县法院公布的通缉名单,名单上称他为“在逃犯罪嫌疑人”。苏江波涉嫌参与非法赌博、诈骗和网络犯罪等罪行。


苏江波并未在英国被提起刑事诉讼程序,为何资产会被冻结?是因为中英两国的执法配合吗?
并不是。

(苏的英国房产,位于该建筑中)
而是因为英国2002年颁布实施的《犯罪所得法》,简称POCA。其核心目标是“crime does not pay”,犯罪不得有回报,无论该罪行是发生在英国境内还是境外。
英国存在多起针对中国人(或中国相关犯罪所得)在英资产的冻结/没收先例,主要依据POCA,常涉及涉嫌中国境内诈骗、洗钱、腐败等犯罪在英国的财产(如银行账户、房产、加密货币、艺术品等)。这些案件多由国家犯罪局(NCA)、皇家检察署(CPS)或警方主导。本公众号之前也有对于钱志敏案件的法律分析文章。从6.1万枚比特币犯罪大案,看英国反洗钱制度及中英刑事司法互助根据该法案第五部分,可以通过民事路径,不经刑事定罪的前提下,直接冻结乃至追缴财产。
1、不明来源财富令(Unexplained Wealth Order),2018年实施该制度。
不明来源财富令是干啥的呢?大多数情况下,当执法部门想要追回犯罪所得时,必须等到有人被法院定罪后才能追回。
但如果有人明显生活奢靡,住在豪宅里,开着豪车,过着挥霍无度的生活(类似中国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感觉,只不过这个不明来源财富令不分是否国家工作人员,全面管辖),却没有任何明显的合法收入来源,该怎么办呢?这时就需要“不明来源财富令”(Unexplained Wealth Order)。
根据2002年《犯罪所得法》,这是一种调查工具,它进行了举证责任倒置。不是执法部门证明这些钱是来路不明的,而是资产所有者必须证明这些钱的来源以及其合法性。
如果他们无法解释或拒绝解释,皇家检察署就可以申请“民事追偿令”(Civil Recovery Order),无需定罪即可完全扣押这些资产。这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专门针对重罪犯和腐败分子。本案中,苏江波就被要求在3个月内说明来源,否则民事没收程序启动。
2、临时冻结令(Interim Freezing Order,简称IFO)
IFO 是与不明来源财富令(Unexplained Wealth Order,UWO) 紧密配合使用的临时资产冻结工具,主要用于民事追缴(Part 5)程序中,防止涉嫌犯罪所得的财产在调查期间被转移、出售或挥霍。
3、民事追偿令(Recovery Order)
基于上述两个令状,民事追偿令的效果是,犯罪所得财产归属“民事追缴受托人”(trustee for civil recovery),由受托人出售并上缴国库(部分可返还受害者)。
如上所述,无需对具体个人定罪,只需证明财产本身“被污染”(tainted by unlawful conduct),就可以去追偿。
苏江波案件中,皇家检察署正式用了不明来源财富令与临时冻结令,要求苏江波3个月内说明购买资金来源,否则将进入民事追缴程序。下面是不明来源财富令和临时冻结令的法律条文。
不明来源财富令(Unexplained Wealth Orders)——主要条文(第362A至362B节等)第362A节 不明来源财富令(Unexplained wealth orders)
(1) 高等法院可在执法机关提出申请后,就任何财产作出不明来源财富令,如果法院确信作出该命令的各项要求均已满足。
(2) 申请命令必须——
(a) 指明或描述寻求命令所针对的财产,以及
(b) 指明执法机关认为持有该财产的人(“答辩人”)(指定的个人可包括联合王国以外的人)。 (2A) 在答辩人不是个人的情况下,申请还可指明答辩人的负责官员(指定的个人可包括联合王国以外的人)。
(3) 不明来源财富令是要求答辩人[或命令中指定的任何负责官员(“指定的负责官员”)]提供一份声明的命令——
(a) 说明答辩人对命令所针对财产的权益性质和范围,
(b) 解释答辩人如何获得该财产(特别是如何支付获得它所产生的任何费用),
(c) 在财产由信托的受托人持有的情况下,说明命令可能指定的信托细节,以及
(d) 说明与该财产有关的其他命令可能指定的信息。
(4) 命令必须指定——
(a) 提供声明的形式和方式,
(b) 提供给谁,以及
(c) 在何处提供,或如果以书面形式提供,寄送地址。
(5) 命令在要求答辩人[或任何指定的负责官员]提供第(3)款所述声明的同时,也可[要求他们]出示命令中指定或描述种类的文件。
(6) 答辩人[或任何指定的负责官员]必须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遵守不明来源财富令施加的要求(不同要求可指定不同期限)。
(7) 在本章中,“执法机关”指——
(a) 国家犯罪局,
(b) 皇家税务与海关总署,
(c) 金融行为监管局,
(d) 严重欺诈办公室主任,或
(e) 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检察长(就英格兰和威尔士而言)或北爱尔兰的检察长(就北爱尔兰而言)。
(8) 为本章目的,在答辩人不是个人的情况下,以下每项均为答辩人的“负责官员”……(列出董事、经理、合伙人等)。
legislation.gov.uk
第362B节 作出不明来源财富令的要求(Requirements for making of unexplained wealth order)临时冻结令(Interim Freezing Orders)——与UWO相关的条款这些通常与UWO同时申请,用于冻结相关财产以防止处置。
相关条款主要在第362J节起(Unexplained wealth orders: interim freezing of property):
362K节 临时冻结令的变更和解除 等后续条款规定了变通、解除和相关程序。关键效果:
临时冻结令禁止处置财产,违反可能构成犯罪。常与UWO一同申请,以维持现状直至解释提供或进一步行动(如民事追缴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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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鸿鹏律师,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原就职于北京市某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深圳市律师协会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注于经济犯罪及职务犯罪辩护,反商业贿赂、反舞弊调查,商事争议解决,并承接处理大量相关案件。我们习惯于从商事、刑事角度,甄别企业风险,实现企业与律师的共同进步!法律咨询电话/微信:136916886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