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根据诉讼请求的性质和内容,可以将诉讼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确认之诉,是要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讼;给付之诉,是要求法院裁判被请求方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形成之诉,是要求法院裁判变动既有法律关系的诉讼。
这三类诉讼中,只有给付之诉的判决才有执行力,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的判决均没有执行力。形式上,是因为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的判决都没有给付内容;实质上,是因为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的判决一经生效,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就已经实现,自然也无须强制执行。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