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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男方将千万房产的99%份额登记到女方名下,离婚时女方就可以持证要求按比例分割吗?
最近“法治日报”公众号刊登了一个案例:
案例概述
2018年3月,男女双方因搭“顺风车”相识,仅一个月后就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父母没见过面,也没有办婚礼,婚后仍各自居住在父母家中。
因女方此前离异并带着一个女儿,提出希望能让孩子就读更好的学校,男方遂央求父母把价值千万的房产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并于四天后,将其中99%份额登记到女方名下。
2019年底二人开始同居生活,半年后分居;这段婚姻最终维持了约3年半,便走到了尽头。
离婚不到半年,女方并手持产权证向法院诉请按照登记比例分割房产。
表面上,这99%的房产份额是婚后赠与,不仅办理了登记,还明确约定了比例,归女方所有,似乎无可辩驳。

法院认为
合议庭审理之后认为:
1、该段婚姻虽持续有三年半,但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未生育子女;
2、房产是男方父母老宅拆迁所得,男女双方对该房产的取得可以说是毫无贡献;
3、诉讼中,并无证据表明男方存在明显过错;男方表示,当时是为表忠心一时冲动,但其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而女方比男方年长13岁,从事房地产行业,社会经验更为丰富,此前为办理房产变更缴纳了11.9万余元税费。
4、现有证据并无法体现男女双方对房产份额的赠与有过慎重考虑、充分协商,并曾与男方父母沟通;作为对房产有最大贡献的男方父母而言,若将房产判归女方,则可能失去栖身之所,显著不公。
综合这些因素,法院最终判决房产归男方所有,男方向女方支付房屋折价款50万元,女方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本案一审结束后,女方提出了上诉。
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正式施行。其中,第五条规定,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二审法院亦据此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总结
该案具有较大的典型意义,揭示了我国婚姻案件中房产等重大财产处理的几个重要原则:
1、区别一般的赠与行为:
即便不考虑房产对一般家庭的重要性;从其赠与初衷来看,也应包含着对过往的肯定,以及对将来继续共同生活的美好期许,在离婚、分家析产等情形下,有别于一般赠与“非法定事由,权利转移(动产为交付,不动产为登记)前享有任意撤销权”的处理原则;
2、登记不等于真实权属,分割更关注财产来源和贡献等因素:
产权可能只登记在一方名下,或有比例的约定,但这不是唯一和绝对的分割依据,而会追溯财产取得当时双方各自的出资情况、是否另有书面约定以及对家庭的贡献大小、造成感情破裂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所以,结个婚加个名甚至再约个比例,都已不再是保障;
3、打击借婚恋索取财物:
这一趋势我们之前的推文《入库案例:“借婚姻索取财物”如何认定》、《最高院1月9日发布:彩礼纠纷典型案例的分析与解读》等也有反映;在婚家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不仅梳理经济往来,更关注各方的情感联络,进而判断背后的真实意图,进一步划分传统民间习俗、为建立新的小家庭必要投入和开销,与骗婚、借婚恋索取财物等行为之间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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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青,执业律师,高级合伙人。
从业十余年,始终秉持专业、认真负责任的态度,处理数百起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
为省内多家大型、知名企业提供顾问或诉讼代理服务,是省内各级人民法院的特聘调解员,亦被福建省律师协会评定为金融证券保险和劳动法专业律师。

文字|晓律
排版|亚律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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