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写儿子无用?助养≠收养,房产归亲生
1960年徐某因家贫被送至伯父伯母家生活,户口登为侄子,仍与亲生父母联系;1966年随伯父伯母回浙后,实际和亲生母亲、妹妹同住;1979年成年后迁沪户口登为伯父伯母的儿子,但各类档案仍将亲生父母填为父母、伯父伯母填为亲戚,后徐某搬离独自生活。2015年徐某患精神病,居委会指定亲生哥哥为监护人,2021年徐某去世留一套房产,堂哥堂姐以收养为由处置房产并签调解协议,徐某亲生哥妹诉至法院要求撤销。
法院审理认定,徐某成年后户口才变更亲属关系,不符合收养需未成年人的规定,且双方从未以养父母养子相称、徐某始终认亲生父母,二者是助养而非收养关系,遂判决撤销协议,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法官还指出,虽亲属间收养可突破十四周岁限制,但本案不符合核心条件,彼时无收养登记规定,需以实际相处事实认定收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