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迪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该条款规定的是夫妻房产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并非法定撤销权。但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赠与书中约定“赠与只要妻子没提离婚就永不更改”,该约定系刘某自愿放弃任意撤销权的约定,故刘某行使任意撤销权受到该约定的限制。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该约定有效,对赠与人具有约束力。提起离婚诉讼的是刘某,并非张某,现刘某又在诉讼中主张撤销赠与,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需要提醒的是,任意撤销权并非法定撤销权,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夫妻房产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也可以约定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