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被继承人张某某因病去世,遗留房屋一套。原告张某诉称,该遗嘱系父亲张某某2014年2月拟定,有两名见证人和一名代书人在场,案涉遗嘱系张某某真实意思表示。遗嘱明确载明“本人名下位于本区某房产,在张某某去世之后由儿子张某继承,张某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原告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按遗嘱继承案涉房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案涉遗嘱的性质及效力认定。从遗嘱的形成方式来看,该遗嘱系打印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在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时由代书人宣读遗嘱内容,并有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全文仅有一页,被继承人、两名见证人均签字捺印,落款处注明日期,并有录像予以佐证,故张某提交的遗嘱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