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学|夫妻间房产给予纠纷,法院如何定分止争?

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正式施行,其中最受关注的第五条,为夫妻间房产给予纠纷提供了全新的裁判规则。本文以此为基础,梳理一套关于补偿规则的“评价要素”框架,并结合最新进展,呈现该领域立法与司法的动态图景。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近三年来,全国法院每年审结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约200万件,其中离婚纠纷约占150万件,财产分割始终是焦点问题。在这些纠纷中,夫妻间房产给予——婚前或婚后一方将房产过户给另一方或“加名”——尤其容易引发争议。
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本质上需要在“尊重个人对自己生活的自治安排”与“保护家庭弱势成员、维系家庭良善底线”之间寻求平衡。而实现这一平衡的关键,在于法院如何理解和运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五条所确立的“补偿规则”评价要素。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法条分析详细可见这篇文章《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法条对比学习(1~10条)

补偿规则的法理溯源
补偿规则的法理基础,可以追溯到“情势变更”原则。在德国法上,针对“以婚姻为条件的给予”纠纷,婚姻破裂被视为交易基础的丧失,可以据此主张返还或补偿请求权。我国《民法典》引入情势变更制度后,其适用环境得到了扩大,夫妻间为实现或维持婚姻关系的期望或动机,可以作为给予房产的“主观交易基础”。
与彩礼返还制度的立法精神一致,夫妻间房产给予制度也旨在防止婚姻短期化现象,打击以婚谋财的“洗房”行为,保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严肃性。



评价要素:法院酌定补偿的“三把尺子”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五条要求法院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本文将这些评价要素划分为三个层级:基础要素、必要要素与辅助要素,三者之间不存在固定的优先级顺位,需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动态考量。
(一)基础要素——婚姻关系存续时间
1.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在补偿规则中的作用与给予标的房产的登记状态有关
2.通常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越短,予方补偿数额越大
3.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通常是指从结婚登记到离婚登记之间的时间跨度,但在适用补偿规则时,仅关注这一整体时间跨度是不够的,更需要细致考察其中的具体时间节点
4.夫妻间给予房产约定适用法定撤销权时,不需要考量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等评价要素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在补偿规则中的作用因房产的登记状态而有所不同。据此可以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5条第1款与第2款之间的关系理解为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一般状态下,不论房屋的登记状态,也不论婚姻关系的存续时间长短,均适用第5条第1款一般规则。此时,法院需要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为基本评价标准并综合考虑全部评价要素进行个案平衡。特殊状态,系房屋产权已经完成转移登记、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的情形,法院可以直接判决房屋归属予方,同时根据婚姻存续时间之外的其余评价要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比例。立法本意也是为了防止夫妻双方基于对婚姻的信赖未进行房产转移登记,任意撤销损害接受给予一方的信赖利益。因此,虽然夫妻间给予房产纠纷的各种情况法律并没有一一列举,但融合在立法目的之中。

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通常是指从结婚登记到离婚登记之间的时间跨度,但在适用补偿规则时,仅关注这一整体时间跨度是不够的,更需要细致考察其中的具体时间节点。婚姻关系从缔结到破裂可以划分为六个时间点,即交往时间、结婚时间、给予房产约定时间、房产转移登记时间、感情破裂时间、离婚时间。

(二)必要要素——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
1.以办理结婚登记为界,对共同生活时间的考虑应有区别
2.妊娠或生育子女经历的考量
(三)辅助要素——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
1.离婚过错
1.1常见的离婚过错可以区分为重大过错和一般过错
1.2忠诚协议无法作为补偿规则的考量依据
1.3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
2.对家庭的贡献大小
2.1子女抚养方面
2.2家务补偿方面
3.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

动态考量:从“静态顺位”到“综合权衡”
法院在处理夫妻间房产给予纠纷时,应避免机械适用法律,而是根据具体案情,结合给予目的,对各项要素进行综合动态考量。
(一)前提性限制因素
1.诉讼请求的自主性
2.实体权利的限制
(二)结合给予目的进行分流
1.以结婚为目的
2.给予目的是为了保障或维持婚姻关系,给予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3.以补偿为目的的给予
4.以奖励为目的的给予
(三)综合权衡各项评价要素
1.各要素之间不存在优先级
2.类比填补经验空白
“共同生活低于三年”评价为较短时间;
“共同生活在四年至八年期间”评价为常规时间;
“共同生活超过八年”评价为较长时间。
(四)考量工具多样化——家事调查员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的出台让婚姻法从游离状态回归到法教义学规范中,实现了物权维度与婚姻维度的脱钩。针对利用婚姻骗取房屋以及承诺给予房屋不兑现等主流家庭伦理道德相违背的现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5条在赠与合同框架下设计了特殊补偿规则,旨在防止婚姻短期化,填补因婚姻关系解除导致的给予目的与基础的破坏,保护婚姻的稳定性和严肃性。法院在综合权衡各项评价要素时,应避免单一要素主导,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并结合给予目的,通过对不同评价要素的动态衡量,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正如王丹法官在新闻发布会上所言,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会平衡各方利益,既不能让一心一意为家庭付出的一方既伤心又伤财,也不能让婚姻成为获取不当利益的途径。
——《家事法实务》(2025年卷)P74
夫妻间房产给予纠纷中补偿规则启动的静态要素与动态评价——基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五条 赵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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