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 | 签了AA协议,离婚后房产却被“卡住”?调解员如何解开再婚家庭的财产心结
申请人胡某与被申请人于某均系再婚,2008年12月登记结婚。2010年12月8日,双方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婚后家庭支出AA制;婚前及婚后各自名下资产(含房产、汽车)归各自所有、由各自子女继承,共同名下财产才属夫妻共有;各自名下借贷由个人承担。2021年3月,胡某与其前妻所生之女小胡全款购得昆明市官渡区某房屋及车位,2025年2月办妥不动产权证,登记为胡某与小胡有。2025年6月30日,胡某与于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载明 “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但2025年9月,胡某与小胡欲出售上述房屋及车位时,因房产登记于婚姻存续期间,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于某签字配合过户,于某拒绝配合,胡某遂诉至西湖法院,请求确认房屋及车位归其与小胡并要求于某配合过户。西湖法院收案后将本案分配给法视界。
法视界调解员蔡绮淇首先调取双方2010年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及2025年的离婚协议,结合房屋、车位的出资(胡某与女儿全款)、登记情况(胡某与小胡共有),向于某释明:依据婚前协议,该房产属于胡某个人资产范畴,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其配合过户是合理义务。于某虽认可协议效力,但认为自己与胡某共同生活多年,直接配合过户 “情感上难以接受”。调解员理解其情绪诉求,引导胡某适当给予经济补偿,既体现情理关怀,也推动争议解决。胡某反思后,认同调解员的观点,提出了经济补偿,于某最终表示了认可,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纠纷就此解决。
本案是再婚家庭婚前财产协议引发的典型纠纷,核心难点在于 “法律约定与情感认知的冲突”。调解成功的关键在于两点:一是以协议为核心,锚定房产的权属边界——依据2010年的婚前财产协议,明确案涉房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为纠纷定性提供法律支撑;二是兼顾情理平衡——理解于某的情感诉求,通过适度经济补偿消解其抵触情绪,实现 “法律有据、情理有度” 的解决效果。从社会意义看,本案既维护了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效力,也为再婚家庭的财产约定纠纷提供了参考:婚前协议需明确资产范围与权属规则,离婚后争议可通过 “法律定性+情理补偿” 的调解方式化解,既保障权益,也减少情感对立。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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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蔡绮淇 斯浩洋
编 辑:刘怡诺
一 审:张俊涵
二 审:王 洁
终 审:杨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