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朋友向我提问:“爷爷想把他名下的仅有的一套房产给我,但是又不方便在生前就完成过户,想通过遗嘱的方式留给我,我有什么要注意的吗?”当然有!而且如果处理不慎不仅会让爷爷的心愿落空,甚至会引发家族矛盾。
首先必须要明确:祖父母立下遗嘱,想把名下的房产留给孙子女,这到底是算“遗嘱继承”还是“遗赠”?两者有什么区别?会不会影响孙子女实际拿到房子?
要理清这三个问题,我们需要结合《民法典》的规定,把问题说清楚。
一、先看法律规定:谁是“继承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注意,这里面没有列“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
这一点非常关键。
二、那祖父母把房子给孙子女,算什么性质?
正因为孙子女不是法定继承人,所以祖父母通过遗嘱将财产留给孙子女,在法律上不属于“遗嘱继承”,而属于“遗赠”。
简单说:
遗嘱继承:把财产留给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遗赠:把财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国家、集体或其他人(比如孙子女、外孙子女、邻居、朋友等)。
祖父母想把房子给孙子女,法律性质上是“遗赠”,而不是很多人以为的“遗嘱继承”。
三、一字之差,后果差在哪里?
这是最需要关注的问题。两者的核心区别,体现在接受遗产的时间和方式上。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翻译一下:
遗嘱继承:不需要主动说“我要”,默认就是接受。除非你书面声明不要。
遗赠:必须主动说“我要”。在知道受遗赠后60天内,明确表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
也就是说,如果祖父母立遗嘱把房子留给孙子女,而孙子女(或其监护人)在祖父母去世后60天内没有明确表示接受,法律上就会认定孙子女放弃了这份遗产,房子最终按法定继承处理。
四、给孙子女(或其监护人)的重要提醒
如果你或者你的孩子,是祖父母遗嘱中指定的受遗赠人(也就是祖父母把财产留给孙子女),请务必记住以下三点:
1. 祖父母去世后,不要等。尽快了解遗嘱内容,确认自己是受遗赠人。
2. 在知道受遗赠后的60天内,必须明确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
表示方式可以是:去公证处办理接受遗赠公证、向法院起诉确认权利、向其他继承人发送书面通知等。
3. 保留好表示接受的证据。口头说“我要”在法律上很难证明,一定要有书面或公证形式的记录。
五、总结
一句话记住:祖父母给孙子女留财产,是遗赠,不是遗嘱继承。孙子女必须在老人去世后60天内明确表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该表态时,别沉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