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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述案情
王先生与赖女士于2020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夫妻关系逐渐冷淡。为缓和关系,2021年8月,王先生将婚前父母赠与自己的婚房中50%份额赠与赖女士,双方签订协议并办理相关登记,但此举并未挽回两人濒临破裂的关系。2023年4月,夫妻二人开始分居。
一段时间后,赖女士起诉离婚,主张王先生存在性功能障碍导致婚姻破裂,自己遭受生育权损失,要求按房产市场价格的50%分割案涉房产。王先生同意离婚,但辩称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赖女士无任何贡献,加名仅为维系婚姻而非无偿赠与,且赖女士存在言语冷暴力、拒绝履行夫妻义务等过错,请求判令房产归其个人所有,无需支付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案涉房产虽原系王先生婚前个人财产,但已变更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王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赠与房产的处分行为有充分认知,故该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关于分割比例,法院综合考量三方面因素:一是财产来源,房产的原始取得及变更前的增值,赖女士并无直接贡献;二是婚姻状况,双方实际共同生活仅三年,符合“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情形,且未生育子女;三是过错问题,双方主张的对方过错均未提交充分证据,亦不构成法定重大过错,不影响分割比例。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案涉房产归王先生所有,王先生按房产当前市场总价的25%向赖女士支付房屋补偿款,该判决现已生效。
二、龚俊峰律师简评
1. 婚内加名≠离婚对半分,共同共有≠等额分割
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加名,在法律上视为赠与行为,产权性质转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共同共有”是对财产权利状态的界定,不直接等同于离婚时的“五五平分”。法院在分割时,并非机械按登记比例处理,而是依据《民法典》第1087条,综合考量财产来源、贡献大小、婚姻存续时间、过错情况等因素进行倾斜性分割。本案中,法院判决25%的补偿比例,而非50%,正是此司法原则的典型体现。
2. 短婚、无贡献是关键“减分”因素
本案核心裁量逻辑清晰:一是财产来源,房产由男方婚前全款取得(父母赠与),女方未出资,对原始取得及婚前增值无任何贡献;二是婚姻存续,婚姻仅维持约3年即分居,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未生育子女,双方对家庭的长期投入与贡献极有限。这两点是法院大幅降低女方分得比例的核心理由,也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的主流裁判思路。
3. 过错主张需“法定+实证”,否则不影响分割
双方均指责对方存在过错,但均未达到《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重大过错”范畴(如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且无充分、有效的客观证据佐证。因此,法院认定双方过错均不构成调整分割比例的法定依据,未因此偏袒任何一方。
4. 实务警示:财产赠与需理性,证据留存是关键
对于出资方:婚前房产加名需审慎,其法律后果是产权赠与,非儿戏。若为附条件赠与(如维系婚姻),建议签订书面附条件赠与协议并公证,明确撤销或返还条件。
对于受赠方:加名虽获产权,但离婚分割并非必然对半。若想争取更多份额,需举证证明对房产有贡献(还贷、装修)、婚姻存续较长、尽了主要家庭义务或对方存在法定重大过错。
总结:婚前房产婚内加名,离婚分割绝非必然对半分。司法实践以公平原则为核心,出资贡献、婚姻长短、过错程度三大因素,将直接决定最终分割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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