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归属一方的房产能否被申请强制执行?
最近有朋友咨询:离婚后一方根据离婚协议取得的房产,没有及时到房管局办理变更登记,对方的债权人能否根据法院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唐某就涉案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本院评判如下;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唐某、廖某能在婚前与开发商签订案涉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唐某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婚后该房屋虽登记在唐某、廖某能名下,但双方在婚前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书》,该协议书明确载明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唐某个人所有。由于《婚前财产协议书》于2018年12月11日签订并办理了公证手续,而案涉债权债务于2021年4月才得以形成,即《婚前财产协议书》的签订时间早于廖某能、肖某与罗某基于《还款协议书》所形成的债权债务时间,故可以排除唐某与廖某能具有恶意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一审法院由此认定案外人唐某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另外,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入库编号2024-08-2-471-009)《刘某华诉陈某贤、刘某坤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中债务形成前并无夫妻婚前财产协议,与本案案情完全不同,不具备参考前提,一审法院未采纳该案例并无不当。本院认为,案涉房屋系付翼和朱泾轩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夫妻共同财产。2018年3月13日,付翼和朱泾轩登记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案涉房屋归付翼所有,应视为付翼和朱泾轩双方对不动产的处分,虽然该约定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但《离婚协议书》作出后,付翼和朱泾轩至今未将案涉房屋办理至付翼名下,案涉房屋登记权利人仍为付翼和朱泾轩。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付翼和朱泾轩在《离婚协议书》中对案涉房屋的处分行为未经产权变更登记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也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在付翼未依法完全享有案涉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书》不能作为排除执行的依据。综上,浙江**媒信息传播有限公司作为朱泾轩的债权人要求对朱泾轩名下的财产予以查封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得到支持。因此,未过户的且仍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法院可执行;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归属一方的,则不可以执行。建议离婚后房产权利人应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如因抵押、贷款等原因暂时无法过户,应保留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