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内财产协议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保婚”协议,以书面形式约定将刘某某的婚前房产、车辆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2. “谁提离婚,谁净身出户”条款为何无效?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任何以财产权为要挟,限制一方离婚自由的约定,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
本案中,“若杨某提出离婚,协议无效”的条款,实质上是通过财产惩罚的方式,限制杨某行使离婚自由的权利。这一约定:
违反法律规定:婚姻自由是法定权利,不得以约定形式剥夺或限制;
违背公序良俗:以财产惩罚阻止一方离婚,有悖于婚姻自由的基本理念。
因此,该条款依法无效。
3. 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本案中,“若女方提出离婚,协议无效”条款虽无效,但财产约定的核心内容(房产、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独立存在,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继续有效。法院正是依据这一原则,既否定了限制离婚自由的条款,又肯定了财产约定的效力。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