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遗嘱中隐藏着一个经常被忽视的“雷区”,这经常会导致遗嘱出现全部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况。
不少朋友都清楚,遗嘱得写得规范合规,很多人还为了稳妥,特意跑去做公证或者找律师见证。
但好多人都漏掉了很关键的一点:遗嘱只能处分自己名下的财产,不能超出范围处置不属于自己的财产。
近期有这样一则新闻报道👇👇👇
一男子张某与其妻子李某系再婚夫妻,两人登记结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子女。
张某有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的私房,属于其个人财产。而后,张某因借贷需要,将自己的这套房屋抵押,并与债权人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同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没过多久,张某发现自己遭遇了“套路贷”随即报警。
同时,张某通过向法院起诉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最终房子又回到自己名下。在张某因遭受“套路贷”维权期间,其妻子李某一直负担家中开销,并且出钱出力帮助张某打官司。因此,张某在官司尚未判决前便与妻子李某签署了《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该套房屋归两人所有,双方各占50%产权份额。诉讼过程中,张某还向李某出具了《承诺书》和《房产协议》,承诺等其拿回房屋后会分给李某一半产权。
但在判决生效后,张某又自行订立了一份律师见证遗嘱,明确其名下所有房产,包括该套私房,均由其妹妹继承。
张某去世后,其妹妹与其妻子李某因此事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法院对此是有什么看法?
最终是怎么判?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约定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婚内财产协议》,该房产由两人各占50%份额。虽然协议签订时,房屋登记在“债权人”名下,但此时张某已经意识到被骗,在协议签订后,到法院起诉要求恢复产权登记,即正在采取措施重新取回房屋产权。
同时诉讼过程中,张某又向李某出具了《承诺书》和《房产协议》,对《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再次予以书面确认。
从签订协议到去世,张某并未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撤销或解除协议,而张某的其他亲属亦未能举证证明张某在签订协议时行为能力受限,抑或是遭受欺诈、胁迫而无法作出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确认《婚内财产协议》合法有效,公民只能就自己的合法财产订立遗嘱,因此,李某得到了房屋产权的50%。

从这个案例不难看出
即便是遗嘱的形式完全合法合规
也会因为其他原因
导致部分无效或者全部无效
而这起案件主要有这样几个误区👇👇👇
很多人以为,只要做了见证或者是公证,遗嘱就“保险”了。这是对现行遗嘱制度的典型误解。
首先,此前很长一段时间,公证遗嘱确实有着一定的优先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除了公证遗嘱外,所有合法合规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遗嘱均有着同等的效力,公证遗嘱已不再具备优先性,而见证遗嘱则更不具备。
其次,当出现多份合法有效遗嘱时,要以哪一份为准呢?法律也有明确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同时,即便是立遗嘱人立了遗嘱后未再立新的遗嘱对其进行变更,但立遗嘱人在立遗嘱后,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一家之主”可以代表整个家庭
立一份遗嘱吗?
很多家庭中仍保有这样的传统观点,那就是“一家之主”说了算,TA立的遗嘱就代表了另一方的意见,其他的家庭成员也不能有任何反对意见,但这样的想法与现行的法律发生了冲突。
正因为有这样的观点存在,很多时候就隐藏了遗嘱的“隐性杀手”会直接导致遗嘱部分或全部无效。

丈夫代表妻子立了一份遗嘱,在遗嘱中处分了自己和妻子的共同财产或者是属于妻子的个人财产,妻子虽然同意但并没有在文书中签字或以其他可以证明的形式予以确认。此时,遗嘱就面临着部分或者全部无效的风险。

父母订立遗嘱时,考虑到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子女的未来照顾需要,直接将遗产全部交给其他子女,希望TA们凭借同胞亲情提供照顾。实际上这样的遗嘱同样会出现部分或者全部无效,因其未能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子女保留必要份额。

用分家协议代替遗嘱,分家协议虽然能够写明整个家庭对于家庭财产的分配,但是脱离于家庭财产的个人财产如果在此后的实施过程中发生变化,而被继承人也未能立遗嘱予以明确,则会导致分家协议出现部分或全部无效,从而无法实现平稳继承的目的。
本案中,婚内财产协议如何重塑遗产范围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间可以就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进行约定。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是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都是有效的。
本案中,张某因“套路贷”事件,原本登记于自己名下的房屋产权发生变化,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登记产权人并非自己。直到法院判决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其原本的过户行为才自始无效,房屋的产权才恢复到自己名下。
而在此之前,张某已经与妻子李某通过各种协议明确了房屋的权属分配。此时,房屋的权属已经发生变化,不再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
因此,即便张某又订立了遗嘱,依然无法改变原本房屋权属已经变化的事实,加之遗嘱生效的时间起点是张某去世之后,张某及其亲属已无法改变既定事实。
遗嘱见证时,律师通常依赖立遗嘱人的单方陈述。如果立遗嘱人刻意隐瞒了婚内财产协议的存在,或者自己也不清楚协议的法律后果,律师很难主动发现。
因此,立遗嘱时,应主动向律师披露全部婚姻财产状况,并提供房产证、婚内财产协议等文件供律师审查。这既是为了保护自身,也是确保遗嘱效力的必要步骤。

第一,立遗嘱前要自查。例如:婚姻关系、财产权属、债务情况、继承人情况的确认。
第二,注意婚前、婚内财产协议与遗嘱的衔接。明确遗产范围,排除已转让财产并约定冲突解决条款。
第三,注意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如代书遗嘱必须有两名见证人,且见证人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能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回到本文开头的那个案例,哥哥明明是想把财产留给妹妹,为什么法院只支持了一半?
简单说就是:法律更倾向于保护“能处分什么”,而不是“想处分什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广东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
广州国际商贸商事调解中心 GICMC 调解员
广州市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
深耕领域:婚姻家事、新媒体互娱、法律顾问、财富管理
擅于从实务中积累法律服务经验,处理各类民商事疑难纠纷及不良资产处置。
注重商业思维与法律风控结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可落地的定制化解决方案,以专业策略高效维护您的核心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