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接待了一位当事人咨询,其面临的困境颇具代表性:
当事人与男友同居(未领结婚证),男方已支付70万元购房款,拟由当事人支付剩余30万元,房开公司要求男方出具“70万系男方支付”的证明。双方计划未来复婚,但希望这套门面最终归女方个人所有。
问题在于:在未领结婚证的情况下,如何确保房产归女方一人所有?
这一咨询涉及同居关系析产的核心法律问题。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正式施行,对同居关系析产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将以该案为切入点,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系统分析同居期间购房的产权归属问题,并提出实务操作建议。
特别提示: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本文已对相关信息进行脱敏处理。
一、问题的法律性质:同居关系VS婚姻关系
本案的首要问题,是厘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当事人明确表示“没有结婚证”,这意味着双方在法律上处于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这一性质认定,直接决定了应适用的法律规则。
(一)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的根本区别
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存在本质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维度:

核心差异在于:婚姻关系中,法律以“共同财产制”为原则;而同居关系中,法律以“个人财产制”为原则。
这意味着,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不因同居关系而自动转化为共同财产;相反,哪一方出资,原则上即享有相应产权份额。
(二)《解释(二)》第四条:同居析产的核心规范
《解释(二)》第四条对同居关系析产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四条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该条确立了同居析产的三个层次规则:
第一层次:约定优先原则。 双方对财产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约定。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也是本案当事人的首要法律武器。
第二层次:个人财产分别所有。 各自所得的工资、受赠财产等,归各自所有。
第三层次:共同出资财产按份分割。 对于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以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实务要点:在无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法院将严格按照“谁出资、谁拥有”的原则确定产权份额。出资比例的举证责任,由主张权利的一方承担——这恰恰是本案当事人的核心风险所在。
二、无协议状态下的法律风险分析
基于上述法律规则,我们来分析本案在“无任何书面协议”情况下的法律后果。
(一)按出资比例分割的法律风险
根据《解释(二)》第四条第二项,若双方无书面约定,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将按以下逻辑处理:
(1)男方支付的70万元 → 认定为男方个人出资,对应70%产权份额
(2)女方支付的30万元 → 认定为女方个人出资,对应30%产权份额
房开公司要求出具的“70万是男方付的”证明,将成为男方主张70%份额的直接证据,对女方极为不利。
司法实践佐证:在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同居析产案中,男方全额出资336万元购买房屋,女方仅缴纳办证税费55963.14元。法院认定:“案涉房屋系林甲全额出资购买,应当归原告林甲所有”。该案充分说明,出资比例是法院确定产权归属的首要依据。
(二)房开公司证明的证据风险
房开公司要求出具的证明,在法律上具有以下效力:
1. 证明款项来源为男方个人;
2. 证明男方系实际出资人;
3. 可在诉讼中作为书证提交,证明出资事实。
一旦该证明出具,女方将陷入举证困境——若主张该70万元系赠与,需另行举证;在无书面赠与协议的情况下,该项主张难以成立。
(三)“借名买房”判例的警示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具有高度参考价值:
67岁男子与50岁女友同居期间,男子出资88万元购房登记在女友名下。分手后,法院认定:虽无书面借名协议,但男子全额出资、实际占有使用、保管核心凭证、女友出具《承诺书》表明款项系“借款”而非赠与,证据链完整,最终判决房产归男方所有。
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若男方在诉讼中主张“借名买房”或“共同出资”,而女方无法提供有效的书面赠与证据,法院极有可能支持男方的主张,判决按出资比例分割——即女方仅能获得30%产权。
(四)关于“计划复婚”的法律分析
当事人表示“现在是要复婚”,这一信息在法律上具有以下意义:
首先,“计划复婚”不等于“已复婚”。在未领取结婚证之前,双方仍为同居关系,适用《解释(二)》第四条的析产规则,而非夫妻共同财产规则。
其次,若双方先购房、后复婚,该房产的性质为“同居期间取得”,不会因后续复婚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即使复婚后,若双方未另行签署夫妻财产约定,该房产仍可能被认定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这需要以女方在购房时即取得完整产权为前提。
三、赠与合同的效力与公证的法律意义
本案中,若男方同意将70万元“赠与”女方用于购房,则涉及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则。
(一)普通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这意味着,若男方仅口头承诺或签署普通书面赠与合同,在70万元实际支付(或用于购房)之前,男方享有任意撤销权,可随时反悔。
实务提示: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写了协议就安全了”,但实际上,普通赠与合同在财产权利转移前是可以被赠与人单方撤销的。
(二)公证赠与合同的“不可任意撤销”
《民法典》第658条同时规定: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这意味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公证的法律意义:
1. 公证机构依法证明赠与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
2. 赠与人丧失任意撤销权,合同稳定性大幅提升;
3. 在诉讼中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
例外情形:即使经过公证,若出现《民法典》第663条规定的情形(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赠与人仍可行使法定撤销权,但须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三)本案的赠与路径设计
基于上述规则,本案若要走“赠与”路径,建议如下设计:
1. 签署《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男方自愿将70万元无条件、不可撤销地赠与女方,用于女方个人购买门面;
2. 办理公证,双方共同前往公证处办理赠与合同公证;
3. 明确放弃权利:男方明确放弃对该门面的任何权利主张。
四、实务操作建议:分步操作指南
基于上述法律分析,笔者为当事人设计如下操作方案,按风险由低到高排列。
(一)最优方案:公证赠与+书面协议+统一付款
操作步骤:
第一步:签署并公证《赠与合同》
男方签署《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男方自愿将70万元无条件、不可撤销地赠与女方,用于女方个人购买门面,男方放弃对该门面的任何权利主张。”双方共同前往公证处办理公证。
第二步:签署《同居关系财产协议》
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明确:
1.70万元系男方对女方的赠与;
2.30万元系女方个人出资;
3.门面全部产权归女方个人所有;
4.无论双方未来是否复婚,本约定持续有效。
第三步:男方转账并保留凭证
男方将70万元转账给女方,银行转账备注“赠与购房款”,保留转账凭证。
第四步:由女方统一支付购房款
女方使用本人银行卡,将100万元(70万+30万)统一支付给房开公司,确保付款主体为女方一人。
第五步:拒绝房开公司出具出资证明
告知房开公司:购房款由女方统一支付,无需出具“70万系男方支付”的证明。
第六步:产权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
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将门面登记为女方单独所有。
第七步(可选):办理复婚登记
上述操作完成后,双方可办理复婚登记。
法律效果: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男方不得任意撤销;书面同居财产协议,符合《解释(二)》第四条“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的规定;女方统一付款,形成完整的出资证据链。
(二)备选方案:普通书面协议(不公证)
若男方反对公证,可退而求其次,签署普通书面协议。但需明确告知当事人风险:
1.不公证的赠与,男方在70万元实际支付前可随时反悔;
2.协议效力易受挑战,男方可能主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
3.诉讼中举证难度增加。
风险提示:此方案仅建议在男方高度配合且无其他选择时使用,且必须保留完整的转账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
(三)严禁事项清单
1. ❌ 严禁让房开公司出具“70万系男方支付”的证明——这是最核心的风险点;
2. ❌ 严禁在无书面协议的情况下支付30万;
3. ❌ 严禁仅依赖口头承诺;
4. ❌ 严禁先复婚后签协议——复婚后适用不同规则,可能产生新的法律问题。
五、司法实践裁判规则补充
为进一步印证上述分析,笔者补充检索了相关司法案例及法院解读。
(一)约定优先原则的司法确认
法院在处理同居关系析产案件时,首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指出:
“同居关系中的男女在财产问题上应当谨慎对待,可以就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归属问题签订书面协议,也可以通过规范财产管理、保留财产证据等,使同居关系期间所得的财产权属关系明确,从而减少同居析产纠纷的发生。”
裁判要旨:同居期间的财产书面协议,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出资比例决定产权份额的裁判规则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林甲与林乙同居析产案中:
1.男方全额出资336万元购房,女方仅缴纳55963.14元办证税费;
2.法院认定:“综合考虑案涉房屋由原告全额出资,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无生育子女……可以确认案涉房产归原告所有。”
裁判要旨:同居期间购房,全额出资方可主张全部产权;共同出资的,以出资比例为基础确定份额。
(三)法院关于同居析产与离婚分产区别的权威解读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引用《解释(二)》第四条时,专门就同居析产与离婚分产的区别作出解读:
“同居析产与离婚分产存在本质区别,同居关系中的男女在财产问题上应当谨慎对待,可以就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归属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这一解读强调了书面协议和证据留存在同居析产中的极端重要性。
(四)黄石市西塞山区法院适用《解释(二)》的典型案例
《解释(二)》施行后,黄石市西塞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同居析产案件:小明与小丽举办婚宴后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购置房产(小明出资)、车辆(双方共同出资)。法院依据《解释(二)》第四条判决:房产归小明所有;车辆按出资比例分割;同居期间的转账剔除特殊意义转账及共同开销后,小丽返还小明11万余元。
裁判要旨:该案明确了同居析产的裁判逻辑——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个人财产归个人,共同财产按出资比例分割。
六、风险提示与免责声明
(一)主要风险提示
1. 男方反悔风险:即使签署公证赠与合同,男方仍可能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为由提起诉讼,虽女方有较大胜诉可能,但仍需耗费时间和精力;
2. 公证失败风险:男方可能在公证现场反悔,拒绝签署或拒绝前往公证处;
3. 房开公司配合风险:房开公司可能坚持要求出具出资证明,导致操作受阻;
4. 未来争议风险:双方未来关系变化(如未能复婚、复婚后又离婚)可能引发新的争议。
(二)声明
本文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开司法案例作出分析,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鉴于个案事实差异,建议当事人委托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情况出具正式法律意见书,并在律师指导下完成相关协议签署及公证程序。
结语
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核心在于“约定”与“证据”。
《解释(二)》第四条确立了“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出资比例”的裁判规则,这既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对于本案当事人而言,在未领结婚证的情况下,通过公证赠与合同+书面同居财产协议+女方统一付款的组合安排,可以最大程度地实现“门面归女方个人所有”的目标。
在法律框架内,白纸黑字的协议和公证书,是最有保障的法律武器。
最后的建议:在签署任何文件、支付任何款项之前,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不要因为“关系好”而省略必要的法律程序——感情可能变化,但法律的保障需要提前布局。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9条、第658条、第663条、第1062条、第1065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4条(法释〔2025〕1号,2025年2月1日施行)
3.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有赠与合意 实为‘借名买房’”,《法治时报》2025年9月19日
4.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情侣分手后,能否要求分割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阜新中院官网2025年11月4日
5.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居关系共有房屋的分割”,山东高院公众号/人民法院报2025年10月27日
6.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解释(二)》施行后同居析产典型案例,2025年2月5日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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