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长效管控,推动全市“无违建”创建工作,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国有商住用地上涉及违法建筑的房屋采取 “四不予” 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措施
(一)不予房产登记
对已通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但有违法建筑反映并调查属实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对依附已登记房屋、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执法机关应及时将处理及执行情况告知房屋、土地登记机构,在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前,房屋、土地权属登记机构暂停办理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不予提供贷款
以房屋、土地或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的,金融机构可向执法机关书面查询是否存在违法建筑,经确认存在违法建筑的,依法不予签订抵押贷款协议,不予发放贷款。
(三)不予登记发证
对单位或个人以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备案手续的,在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公安、税务、文化、安监、市场监管、质监等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照、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
(四)不予提供服务
对违法建筑,在行政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不得为其申请人提供相关接入或开通服务。
二、职责分工
(一)执法机关
市、县两级“三改一拆”办、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负责违法建筑的认定、查处及处置情况的告知工作,及时将涉违房产信息函告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建立信息共享与联动机制。
(二)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落实涉违房产的登记限制措施,凭执法机关出具的违建处置完成证明或整改确认函,办理解除限制及相关登记手续。
(三)金融机构
各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负责落实贷款限制措施,在办理抵押贷款前主动查询涉违信息,严格执行不予贷款规定。
(四)相关部门与公用事业单位
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及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公用事业单位,按各自职责落实不予发证、不予服务的管控措施,形成监管合力。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同联动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建立健全信息互通、联合管控的工作机制,确保“四不予”措施落实到位。
(二)严格依法实施
对违法建筑的认定与处置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对处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强化监督检查
市“三改一拆”办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对措施不力、履职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建立长效机制
将“四不予”措施纳入违法建筑长效管控体系,与“无违建”创建、不动产登记、市场监管等工作有机结合,从源头遏制违法建设行为。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2015年10月21日)起施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