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的规定,是把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当成合同法里的赠与来处理。
简单说:没过户的,你可以随时反悔;已经过户的,就没机会后悔了。
当时这么规定,主要是因为房价涨得快,闪婚闪离、为了房子结婚的情况特别多,这么做对防范骗房确实起到了一定的效果。
但问题也很明显:
对于那些根本没有骗房想法、真心过日子、长期操持家务、为家庭付出很多的人,离婚时,就因为没过户,之前的承诺直接作废;反倒是那些结婚没几天就想离婚、结婚主要是冲着房子来的,只要过了户,反而能稳稳分走一半。
按照撤销制度来处理,结果很可能是非常不公平的。
所以用合同法、用财产买卖的逻辑来处理婚姻家事纠纷,根本行不通。
因为婚姻不是合伙,更不是交易。婚姻里交融着身份、感情、长期付出,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和伦理属性。用单纯财产法的思路去套,只会把亲情、温情,都变成利益算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