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孙某在离婚时隐瞒了婚内购买的房屋,属于典型的“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李某有权在发现后请求再次分割。
2. 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孙某主张诉讼时效已过,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在更早的时间已经知道该房屋的存在。李某主张其在2014年(起诉抚养费时)才发现,解释合理,法院予以采信。
律师提示:诉讼时效从“发现”之日起算,而非从离婚之日起算。被隐瞒财产的一方,应在发现后及时主张权利。
3. 分居期间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孙某主张双方自2001年起分居,涉案房屋系分居期间用个人财产购买,应属个人财产。
法院未采纳这一观点。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有特别约定,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居并不改变夫妻关系的法律状态,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仍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能够证明系个人财产出资且与夫妻共同财产无关。
本案中,孙某未能证明购房款完全来源于个人财产,故房屋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 “等”字能否涵盖房屋?
离婚协议中约定“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孙某主张该“等”字应涵盖涉案房屋。
法院认为,在房产价值远大于汽车的常识背景下,以“等”字涵盖房屋,违背常理。这一认定表明:离婚协议中财产范围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不能以模糊的“等”字涵盖重大财产。
5. 隐瞒财产的一方,是否会被“净身出户”?
李某主张孙某隐瞒财产存在过错,要求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法院未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隐瞒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但并非必然“不分”。法院需依据过错大小、具体案情等综合认定。本案中,法院判决房屋归孙某所有,但需给付李某折价款140万元,实质上实现了对隐瞒行为的惩罚和对受害方的补偿。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