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 / Case interpretation
买房卖房,找中介是多数人的选择。中介跑前跑后找房源、带看房、促谈判,付出了时间和精力,但总有部分买卖双方为了节省中介费,悄悄绕开中介私下交易——这就是房产交易中常见的“跳单”行为。
不少人有疑问:中介已经勤勉履责,“跳单”就一定构成违约吗?如果多家中介都有同一套房源,消费者该如何正当比价、择优选佣,才不算“跳单”?
上海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周某某居间合同纠纷案】(案号:(2021)沪02民终342号)
裁判要旨:二手房买卖中,委托人(买方或卖方)与中介建立中介合同关系后,利用该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通过其他中介或直接与交易方订立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简单说:中介带你看了房、给了你房源核心信息,你转头就绕开它,要么直接找业主签合同,要么找另一家没提供实际服务的中介“走个过场”签合同,这种情况,妥妥构成“跳单”违约。
案例2:多中介有同一房源,择优选佣→不构成违约
【青岛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诉由某中介合同纠纷案】(案号:(2022)鲁02民终4730号)
裁判要旨:如果中介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禁止委托人与其他中介交易”,且多家中介都对同一房屋提供了中介服务,购房者对比多家服务后,选择质优价廉的中介,不构成“跳单”。
这是最常见的情况:业主把房子挂在多家中介,你通过多家中介了解到同一套房源,最终选择中介费更低、服务更好的那一家促成交易,并且支付了相应中介费——这种正当比价行为,受法律保护,不算“跳单”。
结合多起典型案例,总结出5个核心裁判规则
利用中介服务,绕开中介找他人签约→违约:中介提供了房源信息、带看、磋商等服务,你利用这些条件,绕开它通过其他未实际服务的公司签约,构成违约,需支付合理报酬。(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介勤勉履责,私下交易逃中介费→违约:中介已经尽到职责,买卖双方为了逃中介费,私下签订买卖合同,双方都需向中介支付报酬。(来源:人民法院报)
非独家房源,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信息→不违约:业主多家中介挂牌,房源信息非某一家独有,你通过其他正当途径(如另一中介、公开渠道)获取同一房源,选择性价比更高的中介签约并支付费用,不构成违约。(来源:人民法院报)
“跳单赔偿”格式条款,未提示说明→按约定中介费支付:中介合同中关于“跳单赔偿”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若中介未充分提示、说明,即使构成恶意跳单,也只需按合同约定的中介费支付报酬,而非高额赔偿。(来源:江苏法院网)
多中介获同一房源,择优选佣→不违约:你通过正当途径在多家中介获取同一房源信息,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促成交易,不构成违约。(来源:人民法院报)
是否签订独家委托协议:若你与中介签订了独家委托购房/卖房协议,约定期间内只能通过该中介交易,此时绕开中介,大概率构成违约;若未约定独家委托,则无此限制。
中介是否实际提供服务:中介是否真的提供了房源信息、带看房屋、组织双方洽谈等实质性服务,而非仅口头介绍、未付出实际劳动。
是否利用了中介提供的信息/机会:不能仅以“房源一致”就认定“跳单”,需看你获取房源信息的途径——是依赖该中介的独家信息,还是通过多家中介、公开渠道(如业主自行挂牌)获取。
是否支付了中介费:“跳单”的核心目的是逃避中介费,若你最终向其他中介支付了合理中介费,且未利用前中介的核心服务,一般不认定为“跳单”。
违约责任:若签订了独家委托协议,或明确约定禁止“跳单”,一旦构成违约,需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过高的,法院可酌情调整);若协议中排除你选择其他中介的权利、加重你的责任,该“跳单”条款无效。
中介费支付责任:中介已履行核心服务(如带看、促谈),你即使不继续通过该中介交易,也需支付合理中介费;若协议未约定中介费,中介可通过诉讼主张。
房产“跳单”并非一律构成违约,核心在于“是否利用了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和媒介服务”。中介勤勉履责,付出了实际劳动,买卖双方就应当尊重其劳动成果,支付合理中介费;若多家中介均提供了服务,消费者有权正当比价、择优选佣,这是合法的选择权,不构成“跳单”。
提醒大家:房产交易金额大、流程复杂,规避“跳单”风险的最好方式,是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明确合同约定,保留相关证据。若遇到“跳单”纠纷,可结合本文的裁判规则和法律依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擅长领域:强制执行/建筑工程纠纷/刑事辩护/民商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