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借离婚协议将房产“无偿”转给前妻,债权人只能认亏?春城律师事务所彭世杰律师代理原告张某,穷尽保全、追加继承人、全面举证等法律手段,坚决阻击恶意逃债行为。
2016年至2018年,原告张某陆续向被告陶某仲出借2016年至2018年,原告张某陆续向被告陶某仲出借29.8万元。2018年7月,陶某仲出具《欠款单》,承诺2018年底还清。然而到期后分文未付。
张某于2021年起诉,法院判决陶某仲归还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申请强制执行,但因陶某仲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于2022年6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钱没要回来,债务人却“穷”得干干净净?委托彭世杰律师后,彭世杰律师发现陶某仲早在2019年11月就与前妻彭某原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夫妻共有的昆明市官渡区一套房屋归女方所有,陶某仲放弃折价款。
这分明是借离婚无偿转让财产、逃避债务!春城律所彭世杰律师当即建议张某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该条约定。
春城律所彭世杰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梳理证据、研判法律关系,制定精准、高效、可落地的诉讼策略:
以生效判决书、执行裁定书为核心铁证,固定张某对陶某仲享有合法、到期、未获清偿的债权,明确债务人怠于履行义务的事实。论证陶某仲在负债背景下,通过离婚协议无偿放弃夫妻共同房产份额,直接导致自身责任财产归零、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完全符合债权人撤销权法定构成要件。明确案涉房屋为陶某仲与彭某原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职工福利分房,属夫妻共同财产,陶某仲享有法定财产份额,其放弃行为直接侵害债权人利益。彭某原去世后,律师及时申请变更其继承人陶某妃为第三人,确保诉讼主体适格、程序合法,避免程序瑕疵影响案件推进。法院认定陶某仲在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无偿放弃夫妻共同房产份额,属于恶意处分财产、逃避履行债务,严重影响债权人张某的债权实现;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某市某号公寓某室房屋归彭某原所有的约定,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正式判决撤销该房产分割约定,恢复房产原有权利状态,为张某后续执行扫清关键障碍;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全部维权费用,由陶某仲承担。本案最终全面胜诉,成功破解执行难题,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撤销权有期限:债权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最长不超过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离婚不能避债: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在离婚协议中无偿、低价转让财产的,债权人可依法撤销财产分割条款。维权费用可转嫁: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合理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执行不能要止损:终本执行不代表债权消灭,及时查找债务人财产线索、提起撤销权 / 代位权诉讼,是追回欠款的关键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