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园地】房产市场管理: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处罚【区级】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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