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内蒙古兴安盟,一起牵涉房地产公司的案件,因一笔2000万元资金的性质认定分歧,在过去七八年间反复拉锯,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几度反转,至今仍未有定论。这起案件的核心当事人叫李升一,另一方是他的合作对象滕宇(化名)。
事情要从2010年说起。那年4月,李升一注册成立了兴安盟升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他本人是唯一股东,公司注册资本1200万元。到了2012年,因为开发“升一商居”项目资金不足,李升一经人介绍与滕宇达成了合作意向。双方在2012年1月1日签了一份《投资入股协议书》,约定滕宇投入2000万元,其中480万元用来受让公司40%的股权,另外1520万元作为无偿借给公司的借款。
(图为《投资入股协议书》)
但这份协议很快就被修改了。就在两个多月后的3月12日,双方又签了一份《补充协议》和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在《补充协议》里,双方把原来的约定彻底改写了:那480万元股本金和1520万元借款,全部变成了公司向李升一和滕宇两个人的借贷资金,月息三分,也就是年化36%。而且协议还写明,双方合作只限于“升一商居”项目,滕宇不参与公司其他项目的经营。同一天,工商登记做了变更,公司的股东变成了李升一(持股60%)和滕宇(持股40%)。几天后的3月23日,滕宇把2000万元打进了升一公司的账户,公司记账凭证上写的是“实收股本金480万元、借入投资款1520万元”。
(图为《补充协议》)
(图为《股权转让协议》)
合作就这样开始了,但后续并不顺利。到了2015年,双方矛盾激化。当年11月,李升一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两年后的2017年5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李升一犯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合并判刑六年六个月。法院查明的事实主要包括:2014年1月,李升一指使他人虚构了一个叫“蔡慧东”的拆迁户,从房屋征收局的监管账户里套出150万元拆迁补偿款,其中80万元被他用来还个人借款和家属消费;2012年到2014年间,他以妻子沈丽梅的名义向公司借款60万元,超过三个月没还;2015年9月,他又编造了四名不存在的员工名字,以发工资的名义套取公司资金10万元。
(图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升一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9月,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将他的刑期改为五年六个月,但维持了有罪判决。李升一始终坚称自己无罪,说那些钱其实都用于公司项目了,只是公司财务账目混乱,没有入账,而且他认为滕宇根本不是真正的股东,不过是个债主罢了。
(图为二审刑事判决书)
就在李升一服刑期间,事情出现了第一次重大转折。他的家属提起了股东资格确认的民事诉讼。2019年12月,乌兰浩特市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确认李升一持有升一公司100%的股权。法官的理由是:双方签的《补充协议》已经把480万元股本金变成了借款,滕宇从来没有实际支付过股权转让款,而且根据协议,她不参与公司经营决策,这属于典型的“名股实债”———名为股东,实为债权人。滕宇不服,上诉到兴安盟中院,2020年6月被驳回。她又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1年4月同样被驳回。至此,三级法院全部认定李升一是公司的唯一股东。这个民事判决如果成立,那么李升一作为唯一股东处置公司资产,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的罪名自然也就失去了前提。
(图为一审二审终审民事判决书)
2021年5月,李升一刑满释放。他随即向内蒙古高院申诉刑事案件。2022年5月,内蒙古高院作出了一份再审决定书,以“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指令兴安盟中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再审。
(图为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再审决定书)
然而,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让所有人都感到意外。刑事再审刚刚启动,民事案件却突然翻盘了。2022年8月,兴安盟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民事案启动再审。到了2022年12月,兴安盟中院直接撤销了此前确认李升一100%股权的两级法院判决,把案件发回乌兰浩特市法院重审。2023年11月,兴安盟中院作出了终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李升一的诉讼请求,认定滕宇具有公司股东资格。判决书给出的理由是:双方协议中约定按持股比例承担亏损,滕宇实际参与了公司经营管理(比如以公司名义签订政府合同、办理建设手续等),而且工商登记具有公示效力。
(图为复审二审的民事判决书)
民事股权案的反转,直接影响到了刑事案的走向。2022年12月,兴安盟中院撤销了原一、二审的刑事判决,把案件发回重审。2024年4月,乌兰浩特市法院重审后再次判决李升一有罪:职务侵占罪(侵占公司资金90万元)和挪用资金罪(挪用公司资金60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为他此前已经服完这个刑期,所以不再收监。法院在这个重审判决中也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另几起事实——比如用公司房产抵顶个人购车款、私自收取客户购房款不入账等——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李升一再次上诉,2024年7月,兴安盟中院作出终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为“升一房产”事件发展流程图)
整起案件的核心争议其实并不复杂:滕宇当时投入的那480万元,究竟是股权出资,还是债权借款?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直接导致了民事判决从“确认100%股权”到“撤销改判”,而刑事判决则始终以滕宇具有股东资格为前提,认定李升一侵占了其他股东的利益。同一笔钱、同一组当事人、同一段事实,却在民事和刑事两个轨道上跑出了截然相反的结果。
北极海新闻“拍案说法”律师观点: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于晓荷律师认为:这起案件展现了民刑交叉案件中常见的法理冲突:当民事判决确认的权利状态与刑事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发生根本性冲突时,如何通过法定程序厘清事实、统一裁判尺度,是司法实践中长期面临的难题。本案的最终走向,仍需等待司法机关的进一步审查。
来源:北极海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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