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已租108个、已售27个”实际仅租出8个售出6个,被责令改正、警告并罚款8万元
近日,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西安新曦元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在“龙首智慧农贸市集”项目租售过程中,通过销控图虚假标示商铺销售状况,营造紧俏假象,同时在与业主签订合同时未依法履行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两项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该公司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及8万元罚款。
该案线索源于省、市委主要领导关于“龙首智慧农贸市集涉嫌资本围猎骗局”问题的重要批示。2023年3月22日,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莲湖大队对红庙坡市场监督管理所移交的线索进行核查,初步认定当事人涉嫌对商铺销售状况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同日,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
2026年3月23日,执法人员对位于未央区的龙首智慧农贸市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项目处于装修施工状态。经查,当事人西安新曦元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与陕西天竹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龙首智慧农贸市集项目房产(建筑面积1270.64平方米,尾款未结清、房产未过户),并于2025年10月起运营该项目商铺的出租、出售业务。
在项目租售中心,当事人悬挂了“龙首智慧农贸市集销控图”。该图标示商铺位共257个,其中部分商铺编号上加贴红色或蓝色圆形贴纸,分别表示“已租赁”或“已销售”。执法人员核实发现,销控图上标示红色已租赁铺位108个,实际仅出租8个;标示蓝色已销售铺位27个,实际仅售出6个。当事人承认,上述标示系营销手段,目的在于营造项目租售火爆、紧俏的假象,欺骗、误导潜在客户。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该行为构成对商品销售状况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
此外,执法人员在调查中还发现,当事人在销售商铺过程中,与业主签订的《商铺认购书》《商铺买卖合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及《补充协议》均为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未以单独告知、字体加粗等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风险警示、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该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案发后积极向客户退款并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的规定,办案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2026年3月27日,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西市监罚告〔2026〕93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2026年4月7日,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市监处罚〔2026〕352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 罚款人民币80000元;
2. 给予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