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及《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规定》就案外人权利能否排除执行作出详细规定。
《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的内容包括:(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人民法院判断案外人是否为不动产产权人的主要标准是不动产登记簿。实践中,案外人就被执行的不动产提出执行异议,往往是由于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该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原产权人)名下所致。这种情况下,案外人主张排除执行的依据主要是确认房屋权属归案外人的生效法律文书、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房款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尽管案外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足以证明其是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但是,如果申请执行人对不动产享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就案外人排除执行异议的裁判结果因不同情况而异。
1、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
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生效法律文书在房屋被查封前作出,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判决、裁决房屋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
(2)生效法律文书在房屋被查封前作出,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除前项所列合同之外的债权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交付、返还执行标的的,不予支持。
(3)生效法律文书在房屋被查封前作出,系案外人受让执行标的的拍卖、变卖成交裁定或者以物抵债裁定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
(3)生效法律文书在房屋被查封后作出,对案外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
(4)非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对执行标的权属作出不同认定的,案外人应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5)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对案外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法律依据:《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案外人系商品房消费者以外的房屋买受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民终2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则上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形,即“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该判决中,最高院认为,《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规定》第二十八条即属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形,旨在保护无过错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在符合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下,即使案涉房产上设定有抵押权,案外人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但是,自2025年7月2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第十四条明确,商品房消费者以外的普通购房者在符合条件下,只能排除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即不能对抗抵押权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