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张氏四兄妹的父母共同购买了一套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房屋,产权登记在父亲张某的名下。2003年,母亲去世,按照法律规定,这套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继承,但当时未作处理,仍由父亲张某居住。
2008年,父亲张某与刘某再婚,两人婚后未育有子女,仍居住在这套房屋内。2022年,两人在未告知四兄妹的情况下,向不动产中心申请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将原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的房产,变更为按份共有,其中张某占20%、刘某占80%。
不仅如此,2023年1月以来,刘某多次带张某至医院就诊。病历显示,张某智力减退数年,且患有阿尔兹海默症。
2024年2月,父亲张某去世。四兄妹认为刘某擅自变更房屋产权份额的行为侵犯了他们作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遂将刘某起诉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分割房屋。
张氏四兄妹认为,房屋是父母的共同财产,四兄妹有权继承该房屋,且父亲患阿尔兹海默症,多年来均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刘某故意隐瞒四兄妹擅自带张某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行为应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