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财富传承中,许多老人出于对孙辈的疼爱,会选择将名下的房产直接赠与孙子,并往往基于亲情信任,迟迟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然而,一旦老人离世,这张“未兑现的支票”往往会引发激烈的家庭纷争。
核心结论先行: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不动产赠与在未办理过户登记前,财产权利并未转移。北京地区法院多认为,老人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原则上享有任意撤销权,可以请求撤销该赠与合同,但也存在驳回撤销请求的情况。
以下结合北京市法院的四个真实判例,为您深度拆解法院的裁判逻辑。
在绝大多数类似纠纷中,如果赠与仅停留在“合同签订”或“声明出具”阶段,法院倾向于支持其他继承人撤销赠与的请求,房产将作为老人的遗产进行法定分割。
法院查明事实:冯某3与王某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女冯某1。冯某3生前与王某共同签署《房产赠与声明》,将该房屋无偿赠与冯某1,但因限购政策原因未办理过户。后冯某3去世,该房屋仍登记在冯某3名下。冯某3之母贾某作为法定继承人之一,明确表示不同意该赠与,要求撤销。
法院裁判要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再审中明确指出,关于继承人是否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理论与实践中确实存在争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采纳的是“继承人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的观点,其主要考虑在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类型原则上其权利义务都是可以继承的,专属于人身的合同类型和权利不受合同法规范。原则上权利义务是一并继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并没有法律规定是专属于人身的权利,因此也应由继承人继承。因此继承人应当可以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继承实际是权利义务一并继承,在没有明确规定赠与撤销权专属人身的情况下,撤销权应当一并由继承人继承。”。最终,法院综合考量保护老年继承人贾某的合法权益,驳回了冯某1要求过户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事实:段某生前曾先后四次出具书面材料,将其名下房屋赠与恋人白某,但因白某不具备购房资质,始终未办理过户。后段某心脏病加重,在好友见证下口述并签字撤销了上述所有赠与材料。段某去世后,其母徐某及其他兄弟姐妹作为法定继承人,再次明确表示撤销段某对白某的房产赠与。
法院裁判要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房屋在段某生前未转移至白某名下,其财产权利未转移。继承应是权利义务一并继承,在没有明确规定赠与撤销权人身专属的情况下,撤销权应当一并由继承人继承,故继承人应当可以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撤销赠与、驳回白某过户诉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法院查明事实:王某某与蔺某某夫妇生前立下代书遗嘱,决定将名下房屋归长子王某6所有,但该遗嘱实为生前赠与性质,且至二老去世时房屋仍未过户登记至王某6名下。
法院裁判要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代书遗嘱的内容实质上是对财产的生前处分,具有赠与合同的性质。因该赠与合同并未履行且不存在不可撤销之情形,在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人的继承人有权行使任意撤销权。据此,法院维持原判,将该房屋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尽管继承人原则上享有撤销权,但这并非绝对。如果受赠人能够充分举证证明赠与协议的真实性与有效性,且赠与人生前未有撤销意思表示,法院也可能驳回继承人的撤销请求。
法院查明事实:刘某六与宋某一系夫妻,二人生育子女多人。2007年,二老与儿子刘某四签订《赠与协议》,将名下房屋赠与刘某四,由刘某四负责二老赡养及养老送终。协议有多位见证人签字确认。二老去世后,其他继承人主张撤销该赠与。法院查明,该房屋长期由刘某四维护使用,且刘某四履行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法院裁判要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及二审)均认定,该《赠与协议》系刘某六夫妇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指出,刘某四已履行了赡养义务,且被继承人生前未明确作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其他继承人主张行使任意撤销权,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其他继承人协助刘某四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北京地区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主要遵循以下裁判规则:
1. “任意撤销权”的可继承性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在北京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为:既然法律未明确规定任意撤销权专属于人身,那么继承人作为被继承人权利义务的承受者,自然有权继承并行使该项撤销权。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7条
27.受赠人能否要求继承人继续履行被继承人生前签订的赠与合同?继承人是否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笔者并不赞同这种观点,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主体应当限于赠与人本人,不应包括其继承人或代位继承人,如果允许继承人行使任意撤销权,那么死者生前的真实意愿将难以实现。
北京法院的观点与最高院的观点似乎也存在冲突。
见《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p1208-1209。

2. “实质审查”
法院在支持继承人撤销赠与的同时,也会进行严格的实质审查。如果受赠人能够像案例四那样,提供强有力的证据(如多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的证言、长期的赡养陪伴记录等)证明赠与合同的有效性及赠与人的真实意愿,法院会出于维护交易稳定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考量,限制继承人撤销权的行使。
此类纠纷没有赢家,往往是骨肉至亲对簿公堂。为了避免“人财两空”的悲剧,无论是作为受赠人还是其他继承人,都应提前布局:
👉 给受赠人(孙辈/实际获得者)的建议:
尽快完成过户登记:这是最核心、最有效的保障。拿到房产证,才真正将房产握在自己手里。
固定书面证据:如果因限购等政策暂时无法过户,务必签订完善的书面赠与合同,并进行公证,或者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明确记载赠与人的真实意愿。
保留履约凭证:妥善保管水电物业费缴纳凭证、装修合同等,证明自己在实际占有和使用该房屋,以备不时之需。
👉 给其他法定继承人(子女/配偶)的建议:
及时主张权利:如果发现存在对自己不利的未过户赠与合同,一定要在知晓该情况后及时、明确地以书面形式向受赠人主张撤销(如发送《撤销赠与通知书》),避免因拖延被视为默认同意。
寻找协议漏洞:重点审查赠与合同是否存在受赠人未尽赡养义务、赠与系附条件但未成就等法定或约定可撤销的情形。
结语
房产赠与不仅是家庭情感的寄托,更是严肃的法律行为。在复杂的家庭关系中,依靠亲情维系的一纸协议往往脆弱不堪。唯有遵循法律程序,及时完成物权公示(过户),才能真正实现“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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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马金鹏 律师
北京无畏律师事务所
马金鹏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其主要业务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合规、劳动人事以及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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