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涉及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产归属与男方在原房屋买卖协议上添加的“卖给父母”备注是否冲突及效力认定。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女方所有,但男方及其父母拒不腾退,主张该房屋已于2018年以30万元抵债卖给男方父母,并提供在2008年房屋买卖协议上添加的黑笔字备注为证。法院认为,该黑笔字备注系男方单方添加,无买卖双方签字,女方亦否认按手印,且与双方2021年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房屋归女方所有的内容明显冲突。因此,该黑笔字备注不具备独立的证据效力,男方及其父母的主张不能成立。男方及其父母占据房屋拒不搬出构成违约、侵权。二审法院驳回男方及其父母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
一审法院认为,第三人施某乙、文某提交的证据中的黑笔字备注“该房屋原户主施某甲、崔某已以叁拾万元的价格卖给父亲施某乙、母亲文某,以此为据。2018.8.18”。是在2008年9月23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证据中添加的内容,不具有独立的证据效力。施某甲称该内容添加时间为2018年8月18日,但该内容与2021年施某甲、崔某签订离婚协议时的内容第二条、第三条明显冲突。如果黑笔字备注属实,按常理施某甲、崔某在三年后2021年签订xxx协议对财产债务分割时,应当签订与黑笔字备注内容一致的财产分割协议。故一审法院对第三人提交的证据中的黑笔字备注内容不予以认可。施某甲、崔某2021年9月13日签订的xxx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施某甲及其父亲施某乙、母亲文某占据该房屋拒不搬出,已构成违约、侵权。崔某的诉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位于位于新华路**号**小区施某甲、崔某于2008年共同购买的一套房产的占有使用权归崔某享有。二、施某甲、第三人施某乙、文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从该争议的房屋搬出。
二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