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丽因为生意不好,想把自己三年前购买的登记在11岁儿子名下的房子卖掉,以获得周转资金。经中介公司介绍,她与买家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但过户时,房产登记部门告诉她,说她无权出售这套房子。小丽感到不可思议,房子虽然是以儿子的名义买的,但是自己掏的钱,儿子还未成年,一分钱也没出过,况且,她又是儿子的监护人,怎么会无权出售呢?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父母)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子女)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房子虽是小丽出资购买,但既然登记在儿子名下,法律上就视为儿子的个人财产。小丽作为监护人,只是财产的代管人,不是所有权人。生意周转属于小丽的经营风险,不属于为子女利益,因此,不能出售房产。
那么,是不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处分未成年子女的房产呢?也不是,只要符合“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这一条件,也是可以处分的。哪些属于被监护人的利益:一、教育需求:比如为孩子支付高昂的出国留学费用、优质学校教育赞助费;二、健康需求:如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急需资金支付医疗费;三、生活保障:为改善子女的生活环境,置换或购买对子女更有利的房产(例如为了更好的学区,卖掉旧房换新房);四、其他法定情形:如未成年子女随父母移民,需要变现资产等。另外,未成年人如果对他人造成伤害,也可以通过处理未成年人财产(包括房子)来承担责任。
符合上述实质条件后,还必须履行以下法定程序:一、全体监护人共同申请: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当然监护人,处分房产时,必须由父母双方(即使离婚,也需双方,除非一方丧失监护权)共同到场申请办理。二、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监护人必须签署书面文件,保证出售房产是为了子女的利益,且所得款项将全部用于子女。这份保证通常需要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三、其他证明材料: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不动产权证书等。
本案中,小丽因生意不好想卖房周转,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条件,不能合法出售儿子名下的房产。如果小丽通过伪造“为子女利益”的证明等手段蒙混过关,一旦日后被查出或儿子成年后提出异议,她将承担赔偿责任,甚至可能因侵害被监护人权益而被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