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因欠债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查封了登记于双方当事人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双方随后登记离婚,约定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包括涉案房屋)。女方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房产属于其个人所有,法院查封错误。
在法院已经查封涉案房屋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通过《离婚协议书》就已经查封的房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妨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另外,《离婚协议书》虽然约定涉案房产归女方所有,但该处分行为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女方基于《离婚协议书》的相关约定不享有对涉案房产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但是,为了保护女方对执行标的物享有的民事权益,在查封、拍卖时仅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份额,应为债务人配偶保留其所享有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