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产登记于一人名下,该登记产权人实际负责申报、缴纳税款事宜并支配全部租金收入的,应当认定为纳税义务人。租金收入虽被法院查封、冻结用于清偿登记产权人的民事债务,该收入仍属其经济收益,纳税义务不因此消灭。登记产权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构成逃税罪,不能以房产系共有、部分租金属代他人申报为由免除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于2000年以个人名义登记取得锡林浩特市楚办楚古兰街一处商业房产的产权。该房产实际由徐某与侯某、张某三人共同出资购买,出资比例为徐某40%、张某35%、侯某25%,三人签订协议约定产权登记于徐某名下。2015年至2018年8月期间,徐某将该房产出租给他人经营酒店,年租金60万元。期间,徐某按每年10万元的租赁收入向税务部门虚假申报,未按实际年租金60万元如实申报纳税。2016年至2018年,因徐某涉及民事诉讼,法院查封、冻结其租金收入并强制划转以清偿徐某的个人债务。
经国家税务总局锡林郭勒盟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认定,2015年至2018年6月,徐某逃避缴纳税款共计669403.91元,其中2015年逃税207826.09元,2016年逃税214177.41元,2017年逃税156180.66元(占全年应缴各项税款85.3%),2018年逃税91219.75元(占全年应缴各项税款77.2%)。2021年5月7日,税务机关向徐某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补缴税款,徐某未补缴。案发后,检察机关以逃税罪对徐某提起公诉。
上诉人徐某作为房屋产权人,从事租赁活动期间,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基本一致,综合评判如下:关于上诉人徐某构成自首,无犯罪前科,初犯,悔罪,犯罪情节轻微的意见。经查,2021年6月23日15时,国家税务总局锡林郭勒盟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向锡林浩特市***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移交关于徐某涉嫌逃税罪犯罪线索,锡林浩特市***于2021年7月21日决定对徐某涉嫌逃税罪立案侦查,其间多次传唤徐某,徐某均未到锡林浩特市***接受讯问,于2022年1月11日15时徐某经传唤到达锡林浩特市***,故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自首不成立,对该上诉理由与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无前科、初犯、悔罪、犯罪情节轻微的意见,因徐某认罪认罚,原审法院已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予以从轻处罚,故不再重复评价。关于认为上诉人徐某应纳税款金额有误的意见。经查,房产虽为三人共同,但是登记在徐某名下,徐某是房屋产权人,根据在案证据,申报、缴纳税款事宜均由徐某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对辩护人与上诉人提出的房屋为三人共有,徐某只是替他人代申报代缴纳的纳税行为,不应一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辩护理由与上诉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2016年至2018年期间租金虽被法院查封,但是租金收入是徐某的收入,用以抵顶徐某的债务,徐某依然是纳税人,具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上诉人及辩护人认为是履行法院查封的法律义务不属于逃税行为的上诉理由与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7日作出(2022)内2502刑初19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徐某应纳税款669403.91元,上缴国库。徐某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0日作出(2023)内25刑终1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实践中多人共同出资购买房产但仅登记于一人名下的情形十分常见。部分登记产权人在收取全部租金后,以“房产实为多人共有,租金也按份额分配给其他共有人”为由,主张仅就归属于自己的份额申报纳税,其余部分系代他人申报的代缴行为,不作逃税处理。本案裁判清晰地表明,这一主张不能成立。税法的纳税义务认定以法定形式要件为准,不动产登记的产权人才是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时的法定纳税义务人。登记产权人实际收取全部租金、负责申报缴纳事务,即应当就全部租金收入如实申报,其与其他共有人之间的内部份额约定仅具有民事效力,不能作为分割或限缩公法纳税义务的依据。本案另一常见误区在于,部分当事人认为租金收入已被法院查封或强制划转,自己并未实际取得,缴税义务即可免除。这一认识同样是错误的。法院查封、冻结、强制执行租金,实质上是公权力强制以当事人的财产清偿其个人债务,该租金的经济利益最终归属于被执行人(登记产权人),纳税义务并不因收入被强制用于还债而消灭。事实上,不仅租金被查封不消灭纳税义务,即便房产被法院裁定以物抵债,纳税义务仍于裁定生效时发生,纳税人须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对于共有房产的登记产权人而言,应当充分认识到登记产权所对应的完整纳税申报义务,不能以内部共有人之间的份额约定来限缩税法上的申报范围。在税务机关已经启动稽查、下达追缴通知的情况下,应当及时补缴全部税款、缴纳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争取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处罚阻却事由,避免刑事追诉风险上升为实际的刑事处罚。
裁判要旨:企业实际经营人将登记在企业名下房产对外出售、出租,以房产属个人私有财产为由主张不属纳税义务人的,法院不予支持,登记产权人才是法定纳税义务人。案例:周福联逃税案,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2012)白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书
白银西区华茂物资综合经销部在存续期间,销售登记在该经销部名下不动产,不申报应纳税款,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的98%,被告人周福联身为该经销部实际经营人,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采取隐瞒手段,在该经销部销售名下不动产时直接实施逃税行为,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福联犯逃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提出对周福联以逃税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鉴于周福联的亲属已代为缴纳了所欠全部税款,可对周福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周福联辩解其出售、出租的楼房是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造的楼房,是其私有财产,与白银西区华茂物资经销部无关,不应缴纳税款,以及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与事实不符,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经查,位于白银区天津路209号的住宅楼是白银西区管委会批准由白银西区华茂物资综合经销部建造,白银市规划局向白银西区华茂物资经销部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以白银西区华茂物资经销部为建设单位验收合格,故位于白银区天津路209号的住宅楼的建设单位应该是白银西区华茂物资经销部,另查,该住宅楼由白银市房产局登记在白银西区华茂物资经销部名下,故周福联作为该经销部实际经营人出售登记在白银西区华茂物资经销部名下不动产,应缴纳各项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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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广林律师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兼任北京市国有资产法治研究会保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多所高校校外导师。德国汉堡大学法学硕士,双硕士学位。曾先后任职于大型金融企业和知名律师事务所。主要执业领域为商业与金融犯罪刑事辩护、金融资管、商事诉讼与仲裁。
魏广林律师在金融犯罪、商业犯罪刑事辩护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办理的多起金融犯罪、涉企业家、高级管理人员的案件辩护效果显著,辩护的诸多案件获撤案、不起诉、减轻刑罚的效果,在刑事控告、刑事合规方面也有丰富的经验。
魏广林律师注重专业研究与交流,作为主编或编委会成员,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职务犯罪难点要点剖析(程序辩护卷)》《企业家高频触礁的30个罪名防范指南》,多次受邀在高校、商协会、企业讲授法律实务课程,并接受中国新闻周刊、华夏时报、北京商报、证券日报等媒体采访报道。电话:13581889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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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鹏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
杨鹏律师以办理刑事辩护业务专长、分涉职务犯罪、企业家犯罪、经济犯罪等多个领域,具有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成功办理过多起撤销案件、不起诉、从轻处罚以及适用缓刑、宣判无罪的案件;为多名被控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及其它犯罪的当事人进行辩护时取得极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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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鹏律师专业能力优秀、工作严谨、敬业精神极佳,办案风格踏实、稳健、逻辑性强,坚持以负责严谨、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细致认真的工作作风深受客户的认可和高度赞誉。长期担任多家公司、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杨鹏律师注重专业研究与交流,作为主编或编委会成员,编著了《职务犯罪难点要点剖析(定罪卷)》《企业家高频触礁的30个罪名防范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长期与多家媒体保持合作、提供法律支持、评析案件。电话:1891157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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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绍宏律师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研究生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
黄绍宏律师曾任职于大型互联网企业及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长期担任多家国央企及科技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在公司治理与合伙、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担保、建设工程等领域拥有深厚专业积淀与丰富实战经验。从业以来,黄绍宏律师参与办理的民商事案件累计标的额达数十亿元,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擅于用精准的诉讼策略与严谨的办案思路实现胜诉目标,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黄绍宏律师对涉税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刑事案件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的辩护能力,已参与办理多起不起诉、缓刑及减轻、从轻处罚案件,辩护成效显著,获得当事人及家属的高度认可与信赖。
黄绍宏律师深耕法律理论与实务研究,作为主编或核心编委会成员,先后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建设工程法律实务:诉讼风险与合规应对》《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实战指南》等专业著作,并受邀为多家企事业单位开展法律实务专题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