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事件中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呢?首先,毛先生的儿子只有14岁属于未成年人,本人是没有办法进行买卖的。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要求需要其监护人共同申请才能够进行房屋买卖的,也就是需要小孩的父母冯女士和毛先生共同申请才能够办理过户登记,这也就是为什么冯女士要伪造毛先生签名的原因。
其次,这个房屋的买卖是否有效呢?冯女士是处分了别人的财产,属于无权处分,但无权处分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除非买受人是明知房产的具体情况,那样的话就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要求其返还房屋。
最后,房子还可以要回来吗?第一种方法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以毛先生的签字系伪造为由主张房管部门的过错,要求变更登记回儿子名下,但这存在很大风险,各地判例也各不相同,因为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在房屋过户时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是由申请人负责的。另一种方法则是直接起诉买受人,因为在本事件中买受人肯定是明知房屋不在冯女士名下的,所以是存在疏忽或者过错的,那么也就不能构成法律所规定的善意取得,需要返还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