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离世,房产归谁?
前言:孩子尚在襁褓之中,生母离家出走,二十余载,养母将他养大,但一场意外,生命消逝。养子留下的房子该归谁?生父?生母?养母?2003年5月11日,小邹出生,未婚未育,生父邹某,生母成某。成某在小邹出生后几个月离家出走。小邹9个月时,邹某因无力抚养,将小邹寄养在养母余某家中,但未办理收养手续。小邹在被寄养期间,其读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由邹某支出,其余费用均由养母余某支出。2025年4月16日,小邹意外溺水死亡,未留遗嘱。此前,小邹与养母余某共同共有一套房屋,因继承纠纷产生本诉。庭审过程中邹某将其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全部赠与给养母余某。一、被继承人小邹房屋50%份额的遗产全部由余某继承。二、余某享有案涉房屋另50%份额的所有权,故判决案涉房屋由余某所有,余某享有案涉房屋100%产权份额。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的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成某在被继承人小邹出生后几个月便外出未归,未尽法定抚养义务,结合小邹的实际抚养情况,在分配遗产时,对成某不予分配。二、综上,第一顺位继承人有“父母、配偶、子女”,小邹未婚未育,继承人即:生父邹某、生母成某、养母余某。现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事实,对成某不予分配。邹某享有被继承人小邹房屋50%份额的遗产分配比例,但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已表示将其全部赠与给余某,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采纳。三、结合本案实际,法院确定该房屋由小邹与余某等额共有,即各占50%份额。因此,被继承人小邹作为遗产的房屋中50%份额的遗产全部由余某继承。又因余某享有案涉房屋另50%份额的所有权,故判决案涉房屋由余某所有。一、父母是抚养子女第一责任人,法律也赋予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生而不养者,不仅触犯了社会的道德底线,也是对法律义务的公然规避。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包含:“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但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属于法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三、在本案中,生母楚某未尽抚养义务,养母余某虽与孩子无血缘关系,双方虽然未办理收养手续,亦未形成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但承担了本应由生母履行的抚养责任。故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对被继承人的生母不予分配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