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千万房产案:闪婚赠妻99%份额,离婚时女方能全额要走吗?
央视最近报道了一起离婚财产纠纷案,真的让人唏嘘不已——一场始于顺风车的缘分,终以千万房产的争夺落幕,也再次印证了一个道理:婚姻里的财产赠予,从来都不是“登记即归属”那么简单。【基本案情】
家住上海的曹某,和女子赵某因一次顺风车相遇,一来二去间迅速坠入爱河,很快就领证结婚。婚后不久,曹某将自己名下一套价值千万的房产,重新登记在赵某名下,其中赵某占99%的份额,自己仅保留1%。可感情来得快,去得也快,这段仓促开始的婚姻没能抵御住柴米油盐的考验,最终走到了离婚的尽头。离婚手续办理时,双方的矛盾彻底爆发——赵某提出,既然房产登记时明确自己占99%的份额,就应当按照这个比例分割房产,自己理应获得这套千万房产的绝大部分。很多人看到这里都会疑惑:房产登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赵某拿着99%的登记份额,法院会支持她的诉求吗?我们先明确一个法律常识:普通的房屋赠予,是赠与人自愿将自己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只要双方订立书面合同、完成过户登记,赠予行为就正式生效,受赠人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赠与人一般不能随意撤销,这也是房屋赠予的核心法律特征之一——要式性和实践性,完成过户后所有权即转移。但夫妻间的赠予,却多了一层“婚姻”的前提和底色。夫妻之间的财产赠予,从来都不是单纯的“财产转移”,而是建立在对婚姻的信任、对未来共同生活的美好憧憬之上的。就像曹某将99%的房产份额赠予赵某,本质上不是“无偿送房”,而是基于“好好过日子”的前提,是对婚姻存续的一种承诺,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维系夫妻感情、共建家庭。这一点,也得到了法律的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相关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对房屋分割有争议的,人民法院会结合赠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情况、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公平判决,而不是机械地按照登记份额分割。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也能佐证这一点:此前有案例中,男方将婚前房产加名给女方,离婚时法院并未按照共同共有等额分割,而是综合考虑婚姻存续时长、双方贡献等因素,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再由男方给予女方合理补偿,既保护了赠予方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受赠方对家庭的付出。回到上海这起案件中,法官正是充分考虑到了这一点,同时结合案件核心细节做出了公正判决:首先,案涉房产是曹某父母老宅拆迁所得,两位老人是房屋原始产权人和最大贡献者,曹某本人对房产无任何贡献,赵某更是毫无贡献,若按99%份额分割,可能导致两位老人无家可归,显失公平;其次,两人婚姻存续时间短、实际共同生活时间极短,未形成稳定的家庭共同体;再者,赵某作为房地产行业从业者,具备相关经验,明知房屋来源却未提醒曹某慎重,接受赠予时存在一定不妥。同时,法官也考虑到赵某为办理过户支付了11.9万余元税费,且双方有过半年共同生活,并未完全否定其权益。最终,法院判决案涉房屋归被告曹某所有,酌定赵某分得房产价值50万元,彻底驳回了其按99%份额分割的诉求,既兼顾了公平,也考量了情理。其实,这起案件也给所有已婚或者准备结婚的人提了个醒:- 婚姻里的财产赠予,别只看“登记”:无论是房产、车辆还是其他大额财产,夫妻间的赠予背后,是婚姻的信任和承诺,即便完成了过户登记,离婚时也可能会结合实际情况重新调整,不是“一赠了之”。
- 闪婚需谨慎,财产要理性:像曹某和赵某这样,相识不久就闪婚、迅速进行大额财产赠予的情况,风险很高。婚姻的基础是感情,而非财产捆绑,理性对待婚前婚后的财产处置,才能减少离婚时的财产纠葛。
说到底,夫妻间的财产,从来都不是“你多我少”的较量,而是基于婚姻共同体的互相扶持。那些为了婚姻付出的真心和财产,理应得到尊重,但这种尊重,从来都不是“一刀切”的登记份额,而是兼顾公平与情理的公正判决。最后想问一句:你觉得法院的判决合理吗?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