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聚焦|上海闪婚闪离案:千万房产99%赠妻,离婚后索要份额,法院判50万元补偿
一、案件完整经过(央视《法治在线》报道)
(一)人物背景:顺风车结缘的姐弟恋
男方:刘亮(化名),上海人,23岁,刚退伍不久,从事证券销售工作,未婚。
女方:李琳(化名),36岁,从事房地产相关工作,离异,带有一女儿。
房产:上海长宁区一套价值近千万元住宅,系刘亮父母老宅拆迁所得,原登记在刘亮及父母三人名下,为全家唯一住房,关乎老人养老权益。
(二)闪婚与房产过户:为表忠心赠与99%份额
2018年3月,二人因搭乘顺风车相识,相识仅1个月便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1月,双方登记结婚,从相识到领证不足10个月,无婚礼、无共同子女,双方父母未曾见面,属典型闪婚。
婚后半年,李琳以女儿择校迁户口为由,要求将房产过户至其名下。刘亮为表忠心、维系婚姻,劝说父母先将房产份额赠与自己,随后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李琳办理产权登记,约定按份共有:李琳99%、刘亮1%,无书面财产约定,李琳缴纳税费约11.9万元 。
(三)闪离与三次诉讼:离婚后索要99%房产
这段婚姻实际共同生活仅6个月便分居。2021年,李琳第一次起诉离婚,未提房产分割,法院未判离;一年后第二次起诉离婚,仍未提及房产,法院最终判决离婚 。
离婚半年后(2023年),李琳第三次起诉,手持标注99%份额的房产证,要求按登记比例分割这套近千万房产 。
二、法院判决(一审+终审)
(一)一审: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2023年)
- 判决结果:案涉房产归刘亮所有;刘亮支付李琳房屋折价款50万元;李琳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 核心考量:房产源自刘亮父母拆迁房,李琳无任何出资贡献,涉及老人养老权益;双方闪婚闪离,共同生活仅6个月,无子女、无重大过错;该赠与系以婚姻长久为目的的特殊赠与,非无偿赠与,短期婚姻后按99%分割严重违背公平原则;房产证登记并非夫妻财产分割的唯一依据,婚姻家庭纠纷优先适用婚姻相关法律 。
(二)终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3月31日)
驳回李琳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关键:2025年2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五条,明确短期婚姻、无重大过错时,可判房屋归赠与方,仅补偿合理金额,本案完全契合该条款适用情形。
三、判决核心思路
1. 穿透登记表象,回归财产本质:不动产登记虽有公示效力,但夫妻财产关系优先适用婚姻家庭法,不简单按登记比例分割,需综合考量房产来源、双方贡献等因素。
2. 认定附条件赠与:刘亮赠与99%房产份额,以长期共同生活、维系婚姻为前提,属附条件赠与,非无条件赠与;婚姻短期破裂,条件未成就,不应按原登记执行。
3. 坚守公平与利益平衡:李琳获50万元补偿,覆盖过户税费及6个月共同生活价值;刘亮保住父母唯一养老房,保障老人基本居住权益 。
4. 遏制婚姻投机:明确婚姻基础是感情而非财产,不能以短期婚姻获取大额房产利益,维护婚姻伦理与社会公平正义 。
四、涉及核心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夫妻财产关系属“法律另有规定”情形)。
2. 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3.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无书面约定,不构成有效夫妻财产约定)。
4.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赠与附婚姻长久条件,非纯无偿赠与)。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2025年2月1日施行)
第五条第二款: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