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一方反悔能否撤销
——朱某与邓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邓某与朱某于2022年6月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由邓某抚养,朱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位于新吴区的某套房屋归婚生子所有,朱某无条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后因朱某拒绝履行过户义务,邓某提起诉讼,要求朱某配合将房屋变更登记至婚生子名下。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协议明确约定案涉房屋归婚生子所有,朱某应无条件配合办理过户,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据此,法院判决朱某限期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官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条明确: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不履行该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等民事责任。与普通赠与合同不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分条款系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与子女抚养、债务分担等内容互为条件、相互牵连,构成一个整体安排。父母将财产给予子女,往往是对子女未来生活的保障,也是对自身抚养义务的提前安排。若允许一方事后单方随意撤销,不仅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离婚协议的稳定性和双方的合理预期。